商法重要知识点(期末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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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基本原则:

一、商事主体法定原则 1 商事主体类型法定

指商法对于商事主体的类型作出明文规定,当事人只能在法定类型的范围内选择,而不能任意创设法律中未规定的类型。 2 商事主体内容法定

商法对于各类主体的组织关系和财产关系在法律中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擅自或者变更其组织关系和财产关系。 3 商事主体程序法定

设立、变更和终止商事主体,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

二、确认和保护营利原则

商法调整具有营利性质的商事关系,商事主体从事交易活动的目的就是为了营利,取得利润,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因此,作为规范商事主体及其商事活动的商法始终都贯彻确认和保护营利的原则和价值取向。

三、促进交易简便快捷原则

1 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2 交易规则的定型化 3 短期时效主义

四、维护交易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适用于商法中就体现为交易公平原则。交易公平原则是指商事主体应从公平的观念出发从事交易行为,以均衡交易主体之间的利益。该原则主要体现在平等交易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三个方面。

五、保护交易安全原则

1 公示主义,指商法要求交易当事人对于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客观事实必须向公众

显示,以便利害关系人了解。

2 强制主义,是指国家通过公法手段对商事关系予以强制性规定。

3 外观主义,指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准来认定商事交易行为的效果。

4 严格责任主义,指在商事交易中,不论债务人有无过错都应该对债权人负责。


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是公司法调整公司关系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立法的基本理念和指导思想也是公司法律制度设计的立法目标和价值取向。

一、鼓励投资原则

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是投资的工具,是股东共同投资、获取投资收益的法律形式。因此,公司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就是鼓励民商事主体的投资创业行为,推动公司设立,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和繁荣。

二、公司自治原则

允许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决定公司的一切事项,法律只对某些涉及他人和社会利益的事项强制干预,法律中的任意性条款供当事人选择适用,公司章程或决议可以以另外的规定或约定排除任意性条款的适用。

三、对公司及利益相关者保护原则 1 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 2 保障股东合法权益

3 保障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 4 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股东平等原则

指股东在基于股东资格而发生的法律关系中,原则上应按其持有的股份的性质或数额享受平等待遇,同种性质的股份应该享有同样的权利,承担同样的义务,不能有所歧视和实行差别待遇。

五、权利制衡原则

是公司内部治理方法的基本原则,它是指公司的内部治理应当注重权力之间的相互制衡与协调。

六、股东有限责任原则

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七、公司社会责任原则

我国《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履行社会责任。


公司的权利能力范围的限制:

一、性质上的限制

作为法律上的主体,公司不同于自然人。公司不具有自然人所具有的自然性质,所以公司也不享有自然人基于其自然性质而享有的权利。但是,公司仍享有某些特定的人身权。

二、法律上的限制 1 转投资的限制

A 转投资对象的限制:无限责任股东或合伙人 《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处法律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合伙企业法》3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B 资数额的限制

公司通过投资不仅可以扩大公司的利润来源,而且可以形成关联公司,组建公司集团。但是投资有时候会产生消极影响,所以有些国家和地区对公司转投资的数额作出了一定限制。我国取消了这种限制。

2 担保的限制

《公司法》第16条规定了我国的担保限制。

3 借贷的限制

为维持公司资本充实,防止公司借贷行为影响公司资本结构,保障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各国和地区法律一般都限制公司的借贷行为。在我国,一般认为,董事、经理无权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除非该借贷行为系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或公司经营活动所需,或公司章程有特别的规定,或经股东会同意。

三、目的上的限制

公司章程中应当记载公司的目的,即公司所从事的事业范围,此条款为目的条款,我国公司法称其为经营范围条款。公司的经营范围也是公司的必要登记事项。 在我国,目的限制即经营范围的限制是否构成对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不仅是公司法理论上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因为它关系到公司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问题。我国现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上市公司收购的基本原则:

一、目标公司股东待遇平等原则 A 目标公司股东待遇平等原则,是指在上市公司收购中,目标公司的所有股东均应获得平

等待遇,即所有股东,不论大小,也不论持股先后,他们在信息的获得、条件的适用、价格的提高以及出售股份的机会等方面均应被一视同仁。 B 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目标公司股东有平等参与收购的权利,即“全体持有规则”与“按比例接纳规则” 目标公司股东有权获得平等的收购条件,即“最好价格规则”

二、充分披露原则

A、与收购有关的重要信息均应充分披露,使面临收购的目标公司股东能够自行作出有依据的决定。这一原则有助于解决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防止内幕交易和证券欺诈行为的发生,从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B、包括三方面内容: ①大额持股信息披露

②收购人应将收购意图、收购要约以及与收购有关的信息予以披露 ③目标公司管理部门应对要约收购发表意见并公告,以供股东参考

三、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利益原则

这一规则主要体现在上市公司收购人慢走规则中。

四、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原则

由于上市公司收购活动中目标公司的中小股东处于弱者的地位,因此,各国的收购立法都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予以特别关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强制要约收购,是指当收购人收购目标公司股份达到法定比例后继续收购时,必须向目

标公司的剩余股份持有者发出收购要约。

强制购买剩余股票,是指当要约期满,要约收购人持有股份达到目标公司股份总数的绝

对优势比例时,目标公司的其余股东有权以同等的条件向收购要约人强制出售其股票。 这两个制度都是为了给中小股东以最后选择的权利,以显法律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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