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院财务管理制度 1、敬老院的土地、房屋、设备和其他财产归敬老院管理使用,未经批准,敬老院的房屋、土地、设备和其他财产做任何抵押、出让、变更、租赁敬老院的固定资产,必须书面报告。 2、院内财产登记造册,定期核对清查,院内供应物资应专人负责保管、存放,各种物资报废,报损必须完善手续,任何人不得随意借出和损坏院内财产,否则照价赔偿。 3、院内一切收入支出,实行专户专账,专人管理,专款专用,敬老院会计由镇民政办工作人员担任,并按照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做账,任何人不得平调、贪污、挪用敬老院资金,敬老院生活费开支由理财小组自主管理,管钱人不采购,采购人不管钱,采购回来的物资必须交炊事员验收,三者签章方可生效,更不准采购霉烂变质商品或以劣充优商品。 4、实行一笔审批,所有开支均需报院长审批,大额由院务会集体讨论,并报民政办复核审批入账。院长在财务开支审核中要严格按照经济纪律办事,五保供养金严格按照比例专项使用,不得乱调科目资金挪作他用,不得虚发奖金、补贴和实物。 5、经费、物资、伙食及其他收入按月公布账目,公布在财务收支公开专栏,接受院民、社会及其有关方面的监督。 6、敬老院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履行好自己的工作职责,严格纪律,执行好财经纪律和财政政策,为敬老院理好财、当好家,严禁挪用公款,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理由将公款借给或变相借予他人。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0ea9d6ae6629647d27284b73f242336c1eb9309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