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328论述我国关于现代犯罪的主要理论(犯罪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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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我国关于现代犯罪的主要理论



一、犯罪的概念

何为犯罪?国外的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相应的概念。如英国的霍布斯、意大利的贝卡利亚等人认为,犯罪是侵害法律或者社会的规范的行为;英国的边沁认为,犯罪是侵害公共秩序的行为;德国的李斯特认为,犯罪是应受国家处罚的行为等等。概言之,西方的学者们队犯罪的定义主要有两种,即违反法律和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我们认为,一个概念、一种定义应当是揭示其本质的表述,而不是上述定义的单方面的表述。因此,我国的学者并不认同上述犯罪的定义。

我国法学界的学者对犯罪的概念主要有两种:第一,刑法学的概念;第二,犯罪学的概念。

(一)刑法学上犯罪的概念

在我国刑法学上,犯罪是侵害统治阶级的统治秩序,由统治阶级以国家的形式在法律上的规定,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其主要有三个特征:其一,侵害统治阶级的秩序,即具有社会危害性。其二是具有违法性的行为,是违反刑法的行为。其三,它是应受刑罚的行为。 (二)犯罪学上的犯罪概念

犯罪学中的概念:是指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犯罪人的主观罪过触犯了刑事法律规范而应当受到处理的行为。 二、 现状分析

迄今为止,人类在回答“犯罪是什么”这个问题的过程中,所产生的有影响的观点至少有数十个。有学者总结具有代表性的有:(1)犯罪是出于不道德的动机而实施的不道德的行为。犯罪的本质就在于犯罪人是为了实现个人自由而实施侵害他人自由的行为。(2)犯罪就是违反人类不论在任何时期都应有的两种道德感情及诚实和怜悯的行为。(3)犯罪是个人严重违反正义、理性、和福利的行为。4犯罪是侵害社会规范的行为;任何人在其罪行没有得到证明之前,根据法律应该被认为是无罪的。(5)犯罪是侵犯了根据社会契约形成的整个社会利益的行为。6犯罪是在实际生活中触犯法律应该受法律制裁的非法行为。


7)犯罪是违反以中庸制定的法律,处于两个极端的思想及行为。8)犯罪是对公共秩序侵害的行为,是给社会造成的痛苦大于快乐的邪恶行为。10)凡是从行为的有害倾向性观点出发,被认为是凡对整个社会的违法行为,都是犯罪行为。11)一切国家的法律,必须以人民的社会安宁为唯一目的。因此,凡是违反和破坏这种安宁的行为,都应当认为是犯罪行为。12)从社会文化、信仰和观点来看,犯罪是无价值的、同所确定的整个社会秩序相抵触的行为。13)犯罪是危害社会的侵害人类基本权利的行为。因此,种族歧视、性别歧视、殖民主义、经济剥削、侵略战争等均属于犯罪行为。14)社会中的各个集团有着不同的价值准则和利益,当人们的行为侵犯了社会上有权势的集团的价值准则和利益时,即被认为是犯罪;及是按照法律并不构成犯罪,也可予以惩罚。15)社会是有许多有利益冲突的群体组成的。在一定的条件下,这种利益冲突会导致社会紧张和对立,从而需要有法律加以解决。如果解决的办法对一方有偏袒,则未受偏袒的一方在难于接受的情况下,便会无视法律而依照自己的利益去行为,这种现象就有可能被认为是犯罪。(16)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17)藐视社会秩序罪明显、最极端的表现就是犯罪。18)把犯罪定义分成法律意义上的和社会意义上的两种:法律意义上的犯罪是责任能力人于无违法阻却原因时,基于故意或者过失,所为之侵害法益应受刑罚制裁的不法行为;社会意义上的犯罪是一种社会偏差行为,它是与社会所公认的行为规范相冲突,并且侵害到社会公益,而为社会所否定并加以制裁的反社会行为。19)犯罪是一种违反了由社会中拥有政治和经济权利的人所制定的刑事法律中所解释和表述的行为规则的行为。违反这些规则的人要承受国家当局的惩罚和社会歧视以及失掉社会地位等惩罚。(20)犯罪是一种命名,一种由外界赋予某种人类行为的命名,而且最终这种命名在一个民主社会里取决于居民的多数,而在一种专制制度下取决于当权者的意志。归根结底,犯罪是制定和执行刑法者用来称谓人类行为的一种命名。 三、主要理论

犯罪学上的犯罪要回答的是哪些行为应当被视为犯罪来研究,以期找到预防控制这类行为的有效途径问题。实际上它所解决的是犯罪学所研究的犯罪范围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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