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学复习材料 一、名词解释 1.犯罪学:是融合各种有关学科的知识,阐释犯罪本质,表述犯罪现象,揭示犯罪原因,寻求犯罪对策的刑事科学。 2.犯罪:表层上,犯罪是严重背离一个社会的国家所确立与倡导的主流社会规范的行为;深层上,犯罪应当是严重侵犯一个社会绝大多数共同利益的行为,而其具体内涵根植于特定历史时期的社会所赖以生存的物质生活条件。 3.犯罪饱和论:是指每一个社会都有其应有的犯罪,这些犯罪的产生是由于自然及社会条件引起的,其质和量是与每一个社会集体的发展相适应的。 4.正向越轨:是指一种行为看似是对现行道德的毁坏,然而其却预示着未来的道德行为。易言之,现行道德本身有缺陷,而行为正是对这种缺陷道德的冲击,引导着人类未来的理想道德,则这种行为虽然也被评价为越轨,但是其却是一种有益于社会发展的越轨。 5.犯罪黑数:又称犯罪隐数,是指一定时空中实际发生的而司法机关未知或未予登记的犯罪数量。它表明实际发生的犯罪数值大于已知或登记的犯罪数值。从某种意义上说,犯罪黑数问题是不可避免的,它与官方犯罪统计相伴生。 6.社会化:是指一个人通过正常的社会互动,学习价值观念、社会规范、生活技能等社会生活方式,培养社会角色并借以获得个性,从而由生物性个体变为社会性个体的过程,这一过程贯穿于人的全部生命周期。 7.再社会化:是指个体从原有的个性特征向新的个性特征转变、内化的过程,包括生活环境突变的再社会化与越轨行为的再社会化。再社会化的目标是使个体放弃原有的价值观念、生活方式,而形成新的价值观念与生活方式。 8.自我实现的需要:是指实现个人理想、抱负,最大限度地发挥个人潜能,完成与自己的能力相称的一切事情,从中得到最大自我满足的需要,是人类个体需要中的最高层次。 9.人格障碍:又称人格异常、变态人格或病态人格,是一种介于正常人格与精神疾病之间的人格适应缺陷,是人格在发展和结构上明显偏离正常,以致不能适应正常社会生活环境的一种心理状态。 10.社会预防:是指通过对社会结构的调整和完善,使社会健康和谐发展,消除或减少社会疾病,从而达到预防、遏制和减少犯罪发生的目的的一种社会活动。 11.相对剥夺感:是人们在比较中所产生的一种心理失衡状态,当他们实际得到的和期待得到的之间、自己得到的和他人得到的之间存在很大差距时,便会产生相对贫困的判断,进而产生被剥夺的感受。 12.广义的青少年犯罪:是指已满6周岁不满26周岁的青少年实施的犯罪行为,或者违法行为、不良行为。 - 1 - 犯罪学复习材料 二、简答题 1.评析犯罪学研究以控制和预防犯罪为终极目标,因此犯罪学不仅研究法定犯罪现象,而且研究与法定犯罪现象密切相关的应然犯罪现象、社会危险现象、违法越轨现象等。 答:犯罪现象展示犯罪的具体表现状况。犯罪学揭示犯罪的形成机制,而犯罪现象及其因果关系是这一形成机制的重要表现。研究犯罪现象具有重要意义,其中,应然犯罪现象,展示应予犯罪法定化的社会危害行为;社会危险现象,展示行为具有社会危害与行为人具有社会危险,并由刑法明文可予适用保安处分的事实;违法越轨现象,展示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或者违反社会习惯道德准则的事实。 2.如何理解犯罪学是一门事前事实科学? 答:犯罪学是一门以罪前研究为着眼点的刑事事实科学,从而犯罪学具有事实科学与罪前研究的特征。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事实科学:展示、揭示、治理犯罪事实,是犯罪学研究的基本路径,犯罪事实贯穿于犯罪学研究的始终。 (2)罪前研究:犯罪学力求揭示犯罪原因机制从而控制预防犯罪,属于(犯罪)事前的事实科学。 (3)学科结构:犯罪学包括中国犯罪学、外国犯罪学、比较犯罪学、沿革犯罪学。 (4)分支学科:犯罪学包括犯罪社会学、犯罪心理学、犯罪生物学、被害人学等分支学科。 (5)相关学科:刑法学、监狱学、刑事诉讼法学、刑事侦查学等,是犯罪学的相关学科,它们共同构成刑事科学。 3.评析菲利:“任何一种犯罪„„实际上,对人或动物的其他任何行为来说都是如此。”(P51) 答:犯罪是多种原因的结果。无论哪种犯罪,从最轻微的到最残忍的,都不外乎是犯罪者的自然心理机制和生理状态,其所处的自然条件和其出生、生活或工作于其中的社会环境三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由此,菲利提出了著名的犯罪原因三因素论(犯罪三元论),即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三因素的相对作用随着每一种违法行为的心理学和社会学特征不同而不同。同样,三因素在每一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都因犯罪的种类不同而大小不相同。 4.简述被害人通过唤醒犯罪人“人”的意识进而避免被害的基本思路。 答:首先,需要提及两个相关联的概念——被害人的非人格化和犯罪中立化技巧。被害人的非人格化,是指犯罪人根本不把被害人看做人,而只是当做一个客体,一个满足其欲望的工具,或者满足他最深层的潜在需要和欲望的象征。犯罪中立化技巧,是指犯罪人否认自己的行为伤害了被害人,从而否认自己的行为违反道德准则,而使心里得以平衡。其次,将被害人非人格化和犯罪的中立化技巧使得犯罪人消 - 2 - 犯罪学复习材料 除犯罪的罪恶感,避免良心的谴责和对违法行为的约束。为此,犯罪过程中被害人可以通过唤醒犯罪人的道德感和良心,截断犯罪人将其非人格化和犯罪中立化的过程,“迫使”犯罪人放弃犯罪行为。最后,被害过程中,被害人是否能够积极应对,取决于被害人的聪明才智和良好的心理素质,尤其是临危不乱的心理素质,即应巧妙应对。 5.简述被害人化理论的内容和意义。 答:(1)内容:被害人化是指自然人、法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继而被害后果不断恶化的过程。包括:第一次被害人化,是指自然人、法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过程;第二次被害人化,是指被害人或其亲属在参与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或者在被害后受到社会或其亲属、朋友的不良反应和态度,加深其被害后果的过程;第三次被害人化,是指经过两次被害人化的被害人,自我消沉、自暴自弃、自我毁灭以及由被害人向犯罪人转化的过程。 (2)意义:被害过程具有三个阶段,这使我们认识到被害后果可能并不会随着犯罪的结束而停止,如果对被害人和被害后果没有予以应有的重视和科学的解决,后果将进一步恶化。恶化既可能来自自身素质,也可能来自本应给与被害人感情支持的亲朋好友,甚至承担公民安全保护职责的刑事司法机关。该理论较为完整地探讨了被害后果进一步恶化的原因。对于第二次和第三次被害人化,虽然该理论认为不排除人格、社会地位等个体方面的原因,但隐含着绝大多数被害人仅靠自身无法解决被害后果,需要社会建立相应的救助机制的思想。 6.简述“宽严相济”与“严打”的关系。 答: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是对“严打”的取代,更不是对严打的否定,而应当将“严打”纳入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框架中确立其地位。从这个意义上说,“严打”并不是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并列的另一个刑事政策,而是包含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体现宽严相济的严厉性的内容。只有在这个意义上,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并不矛盾。只有在宽严相济的框架中坚持“严打”方针,才能避免片面追求从严惩处,从而做到严中有宽,更好地在“严打”中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笔者进一步认为,“严打”是宽严相济的重要内容和有机组成部分,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体现。在当前和可以预见的未来,针对严重的刑事犯罪活动,我国都坚持“严打”政策,也就是说,“严打”是一项要长期贯彻执行的政策。(可结合《刑法修正案八》进行补充) - 3 -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8ddc181fc281e53a5802ff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