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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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

班工作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 【公布日期】1992.11.17 【文 号】教民厅[1992]17 【施行日期】1992.11.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高等教育 正文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工作

的意见

(1992年11月17日 教民厅〔1992〕17

号)

为加快培养少数民族人才,普通高等学校开设了民族预科班。据初步统计,从1980年至1991年底,全国有11个省、自治区和6个部委所属的近百所高等院校,举办了民族预科班,有效地提高了少数民族大学新生入学的起点。为了进一步加强高等院校民族预科班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等院校民族预科班的任务是:采取特殊措施,加强少数民族学生文化基础知识的学习,特别是汉语文数学和外国语等基础学科的学习,同时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为他们进入高等院校本、专科学习,打下扎实的基础。 二、高等院校民族预科班要注意面向边疆和农、牧、山区定向招生,从参加当年高考的少数民族考生中择优录取。有特殊困难的地区,如无考生进入最低分数线,可由当地推荐,经省、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批准,适当降分择优录取若干名。


三、高等院校民族预科班学生的学习时间一般为一年,需要加强汉语文学习的,最多不超过二年。预科后的所学专业,应在预科招生时确定,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再变动。预科学生实行淘汰制,学生学习期满后,政治表现好,经举办预科的学校和接受学生的高校共同按国家教委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学习成绩合格者,可直接升入有关高等学校本、专科学习,不再参加全国高校统一招生考试。不合格者退回原地。

四、各高校应根据国家教委关于高校民族预科教学规定的要求和民族预科班学生的重点,制定适用的教学计划,编写预科秒科教学大纲和教材。国家教委要组织力量,在“八五”期间内,编写预科主干课程教材,供各高校选用。 五、凡列入国家预科招生计划的高等院校民族预科班,其经费主管部门按财政部核定标准和学生人数下达。预科班学生的待遇,根据国家教委、财政部(87)教计字139号文件规定,在预科学习期间,按民族学院学生标准同等对待;转入本、专科后,按所在学校规定标准执行。

六、要进一步关心预科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要充分考虑预科班教师教学工作的特殊性,重视和做好预科教师的职称评审工作。

七、有关高等院校要加强对预科班学生的管理。有关省、自治区要选派少数民族优秀管理干部或教师,协助搞好管理工作。

八、预科班招生计划,由有关省、自治区、国务院有关部委及其教育部门制定,于当年10月底前报经国家教委审定后统一达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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