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状 原告:某某,男,汉族,1957年2月20日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县,联系电话: 被告:某某市城乡规划局栾城分局 地址:石家庄市栾城县 法定代表人:某某 职务:局长 诉讼请求: 一、判令撤销被告颁发的地字第*****420130000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3年7月原告通过信息公开方式知道被告颁发的地字第*****420130000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具体内容,原告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县********的合法房产被纳入上述规划范围内。原告认为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存在在缺失前置立项文件的情况下,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违法行为、非法剥夺原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权及严重侵犯原告合法财产权等诸多违法情形,属于违法许可文件,遂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向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提起复议,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在受理后于2013年9月23日作出**复字【2013】00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被告颁发的地字第*****420130000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 / 2 综上,原告于2013年10月13日收到该行政复议决定书,原告对该复议决定不服,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石家庄市栾城县人民法院 2013 2 / 2 具状人: 年10月 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101a4411961ea76e58fafab069dc5022abea469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