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毕业证发放管理办法 初中毕业证发放管理办法 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初中教育,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确保每一个适龄儿童都能接受完义务教育;为全面发展打下坚实基础,特制定初中毕业证发放管理办法(草案)。 细则 1、 初中毕业发放证书为“三证”:对接受法律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发给当地人民政府验证的《义务教育证》;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标准的初中学生发给市教育局验证的《毕业证》; 2、 毕业证发放对象为具备有学籍在册的应届初中毕业生。 3、毕业证发权条件为:学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积极接受实用技能培训者,具有较高的道德品质,无违纪行为。 4、成绩合格指在初中毕业暨升学考试中六科成绩均达到六十分以上者。 5、学科成绩未达到60分者实行毕业证缓发和补考制度。参加补考的学生在7月初参加由学校统一组织的补考,,补考成绩合格后在统一发放毕业证;经补考成绩仍不合格的学生参加下年度同期补考,再次补考仍不合格者不予颁发毕业证书,只颁发相应的其他证书。 6、在校期间因品质不良受学校违纪处分者,毕业证缓发一年,届时由个人申请,所在学校或社区签字后经学校审核予与颁发。 7、证书应在毕业典礼后一周内办理手续,领取完毕。因个人原因不及时办理者由学校统一保管。 附则 9、证书的办理,管理由教务处统一负责,因原因造成证书遗失等现象,追究相关人责任,并负责尽快补救。 10、本办法解释权属校委会。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105f441e961ea76e58fafab069dc5022abea46d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