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撤消对我公司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的报告 致:州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 我公司于2012年11月28日任命周检同志(公司副总经理)为湘西州吉凤投资服务中心暨湘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用房工程的建造师(项目经理)。在该工程施工过程中,基本上均在工地坚守工作岗位,同时也要兼顾公司正常管理。 贵站在2013年11月13日来我公司该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履行巡查巡视时,项目负责人周检11月12日-11月15日回长沙参加公司月中例会,由于时间紧迫没有办理请假手续,故检查时不在工地,巡查组便对我公司下发了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告知书(州质安告知【2013】111305号)。 由于我项目部没有项目经理周检的出差手续证明,我公司已对此作出严厉批评,并向贵站保证以后不会再有类似事件发生,也请予以原谅。现特呈文申请撤消对我公司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 特此申请,请求批准,万分感谢。。 建设单位意见: 监理单位意见: 湖南金石建设有限公司 2013年11月18日 1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10dddf07915f804d2b16c14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