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 【公布日期】2008.10.10 • 【字 号】苏地税函[2008]316号 • 【施行日期】2008.10.10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 正文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函[2008]316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总机构及时向其分支机构提供税款分配表,并加强与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信息沟通。对无分配表的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除责成该分支机构督促总机构提供外,还应及时函请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责成总机构限期提供分配表。 二、结合我省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预算管理体制,总机构在我省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一律实行查账征收;总机构不在我省的,其在我省的分支机构按照税款分配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八年十月十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1160bb6bae02de80d4d8d15abe23482fb4da023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