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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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

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京税二[1994]97 【发布部门】北京市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4.02.08 【实施日期】1994.02.08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部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中“市局补充意见部分第一条、第三条”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86 施日期:20078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

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二[1994]97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030号《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几点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1 / 1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87c4f65eab00b52acfc789eb172ded630b1c98f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