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设立“福州市博学信息技术职业培训学校”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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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设立“福州市

博学信息技术职业培训学校”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3.06.13

【字 号】榕人社培[2013]47 【施行日期】2013.06.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中等教育 正文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设立“福州市博学信

息技术职业培训学校”的批复 (榕人社培〔201347号)

福建三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关于你申办福州市博学信息技术职业培训学校的报告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审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有关规定,结合专家组现场评估意见,经研究,同意设立“福州市博学信息技术职业培训学校”,并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福州市博学信息技术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培训学校)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校址设在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软件大道89A1号楼三楼,办学规模每200人以上,法定代表人池芝标,校长池芝标。

二、同意设立高级的计算机程序设计员、计算机网络管理员、动画绘制员职业培训。

三、培训学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许可证号:劳社民3501016213002号),学校可自行刻制直径38mm


木质公章一枚,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四、培训学校应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本批文到市民政局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要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簿。培训课时、收费项目标准要告知学员并公示上墙,并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

五、培训学校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职业培训,按照批准设置的专业及招生层次进行招生,招生广告刊发前须先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六、培训学校应严格执行学籍管理制度,学员结业应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并验印的“职业培训结业证书”。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人员,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给相应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七、培训学校应建立办学有关档案,主要建档资料包括:批准设立和登记的文件资料、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设置的专业、实施性的培训教学计划、选用的教材;教学管理制度;学员学籍管理制度和学籍卡片;相关部门的年检(审)资料;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决定、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等。

八、培训学校应自觉接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以及做好每年年检工作。

九、培训学校应重视学校的安全工作。学校安全工作由学校法定代表人和校长负责,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直接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安全工作职责。制定学校的安全应急处理预案、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防止火灾等其他危及学员安全事故发生。

十、今后培训学校名称、校址、办学层次、专业、隶属关系的变更和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均应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培训学校举办者和法人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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