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梗概 名词解释 1. 法律本质:是指相对于法律的外在特征而言的,是对法律的内在属性的解释,它常常表现为一种“法律是什么”的提问 2. 法律特征:是从形式上来归纳法律的外在属性,它与法律本质相对应,是法律本质的外化 3. 法律的规范性: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而具有的,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或不应该做什么,从而,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一个模式标准或方向的属性 4. 法律的规范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对人的行为的作用,它包括指引、评价、预测、强制、教育等作用 5. 法律的社会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作用,它体现在立法、司法、执法等法律运行过程中,包括分配社会利益、解决社会纠纷和实施社会管理等作用 6. 法律的历史类型:即根据法律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和其阶级本质,对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以及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法律进行分类(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 7. 法律的社会形态:即根据人类社会的先进社会生产力的水平和结构特征划分基本社会形态(农业社会法、工业社会法和知识社会法) 8. 法律继承:是指在法律发展过程中,新法在审查、批判旧法的基础上,有选择地吸收旧法中的合理因素,使之成为新法的有机组成部分 9. 法律移植: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有选择地引进、吸收、同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使之成为本国法律的有机组成部分,以弥补本国法律的不足 10. 法律创新:是指对法律观念、法律概念和技术、法律原则、法律观念和具体法律制度的独创性革新,它是人类法律智慧活动的最高形式,也是难度最大的法律发展运动 11. 法律现代化:是指一国法律伴随该国政治、经济、文化等诸领域的现代化变革而出现的、以某些特征为显著标志的、从传统人治向现代化法治转变的深刻变革过程 12. 法律渊源:是指法律规范的来源或源头,也称法源 13. 成文法:是指经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并以法律条文形式作为表现形式的法律的总称 不成文法:是指不具有法律条文形式,但国家认可使其具有法律效力的法 14. 实体法:是指规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职责与职权关系的法律,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 15. 程序法:是指规定保证实体权利与义务、职责与职权得以实现的方式和手段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行政程序法等 16. 公法:凡调整国家之间或国家与私人之间权利与服从关系的法律 私法:凡调整私人之间或国家与私人之间民事关系的法律 社会法:介于公法与私法之间既保护公共利益同时也维护私人利益的法律 17. 一般法:是指针对一般人、一般事项、一般地域、一般时间生效的法律 特别法:是指针对特定的人、特定的事项、特定的地域、特定的时间生效的法律 18. 普通法:特指产生于英国11世纪,以国王的令状为基础,综合了各地的习惯法,通过司法审判的形式形成的法律 横平法:是指为了弥补英国普通法的僵化性和机械性,救济那些依照普通法无法得到公正判决的当事人,通过判例法的形式发展起来的法律形式 19. 法律结构:是指由各个必备的法律要素有机构成的法律系统 20. 法律要素:是指具体组成法律结构的基本因素,是整个法律系统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21. 法律概念:是指人们在不断地认识和实践过程中,对具有法律意义的现象和事实进行理性概括和抽象表达而形成的一些权威性范畴 22. 法律规则:是指以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为主要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障事实的具有严密逻辑结构的社会规范 技术规则:是指为了调整人与外部自然之间的关系而建立起来的法律规则 社会规则:是指为了实现人与人之间所结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有序化而逐渐形成的法律规则 23.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是指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要由哪些必备要素构成,以及如何确立这几个要素的功能和它们在法律规则内部的具体逻辑关系 24. 假定条件:是指经过对事实状态中相关条件和情况的归纳与抽象并将其规定在法律中,从而构成具体适用某一法律规则的前提条件 25. 行为模式:是指对人们行为的标准与方向做出法律要求和规定,指出人们所具体享有的法律权利和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及其方式 26. 法律后果:是指在一定情形下,法律对其调整范围内的相关事件与行为的动机、内容和意义等方面进行法律评价所得出的结果 27. 法律原则:静态上,是指法律中能够作为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则来源与基础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动态上,是指指导法律规则的创制以及在法律的具体适用中作为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依据的准则 28. 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的保护力和约束力 29. 法律效力的等级:也称法律的效力层次或法律的效力位阶,是指一国法律体系中不同法律渊源在效力方面的等级差别 30. 法律效力范围:是指法律规范的保护力、约束力所及的范围,也称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 31. 法律溯及力:又称法律的溯及既往效力,是指新法是否可以适用其生效以前事件和行为的问题 32. 法律关系:是指根据法律所确定的主体之间具体行为的法律相关性 33. 权利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34. 法律责任:是指同一方由于违反了法定义务或约定的义务从而产生一种新的特定义务 35. 法制:静态上,是指法律制度;动态上,是指一切社会关系的参与者严格地、平等地执行和遵守法律,以及法律制定、法律实施和法律监督等一系列活动的过程,包括立法、守法、执法、司法和护法各环节的有机统一 36. 法治:是指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治国思想、治国方式和社会秩序、社会状态 37. 依法治国:是指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统统依照法律来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 38. 法律程序:是指为了达到一定的法律目的,人们通过法律预先设定一些行为方式和行为步骤,通过对这些步骤和方式的遵循,获得确定的法律后果的行为程序 (或者是指人们进行法律行为所必须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式) 39. 法律程序内在价值:即法律程序的内在价值,是指法律程序作为一个过程所具有的,不依赖其结果而存在,并可以作为评价该法律程序“好坏”的那些标准 40. 正当法律程序:是指其权益在受到判决影响的任何当事人都享有被告知控诉的性质和理由、陈述意见并获得审听的权利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12f0016cff00bed5b9f31da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