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了认真贯彻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形成“区领导、街管理、居民自治、户落实”的计划生育工作新格局。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本社区居民及居住在本社区的,在社区工作的其他成员。 第三条 社区计生办在沙坪坝街道计生办、计生协会和社区党委的领导下,组织居民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确保计划生育各项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 目 标 第四条 全体居民围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必须做到无早婚、早育、无计划外生育、无非法收养、无弃婴溺婴。 第五条 大力弘扬“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在居民中形成“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生男生女都一样”的新风尚。 第六条 积极宣传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引导育龄群众了解3~4种避孕方法。 第七条 做到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经济相结合,积极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帮助居民勤劳致富奔小康相结合,使社区成为“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双文明社区。 第三章 措 施 第八条 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和计划生育组织网络,统筹协 1 调各方力量,实行计划生育齐抓共管。 第九条 建立社区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充分发挥全体会员的任职作用,联系群众,开展计生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条 配备好社区计划生育联系员,做到人员、职责、报酬三落实。 每十一条 采取多种形式营造计划生育宣传氛围,组织育龄群众参加街道和社区举办的各类计划生育培训、活动。 第十二条 及时掌握居民外出意向,指导领取《婚育证明》,采取措施掌握外出已婚育龄妇女孕情,把外来育龄人员列入常规管理,杜绝外来人员计划外生育。 第十三条 社区年初要将计划生育专项支出列入预算,确保计划生育工作足够的经费。 第四章 奖 罚 第十四条 待业、失业夫妻只生一个子女方可享受一年一次的独生子女费,到14岁为止。 第十五条 符合《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已婚育龄妇女,必须通过上级计生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再生育,未经办理再生育有关手续的,均按《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处理。 第十六条 租房的外来人员如不实行计划生育,对其人员按《重庆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方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对外来育龄妇女来社区租房的,本人必须在1月内,到派出所办理流动人口暂住证,到社区进行育龄妇女登记。未办理该手续者,按《重庆市流动人口管理方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权利与义条 第十八条 居民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应自觉参加街道、社区组织的各 2 类培训,学习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优生优育知识,避孕节育知识和相关的生殖保健知识,不断提高自我保健能力。 第十九条 居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第六章 组织、制度建设 第二十条 居委会依法管理全社区计划生育工作。各组组长、副组长协调配合,做本社区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依法建制,有制可依,按制办事,以制治居。 第二十一条 居委会积极宣传新的计划生育内容。取消生育计划,育龄妇女依法自主决定生育时间;取消避孕节育措施限制,育龄妇女在知情选择的情况下自主决定采取何种避孕节育措施;取消强制查孕查环积极组织育龄妇女参加生殖健康检查;取消符合结婚条件、未领取结婚证而生育一孩的处理;取消照顾再生育间隔时间。 第二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职责。宣传党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知识,加强以计划生育工作为主要内容的精神文明建设,确保完成计划生育工作任务;为育龄群众提供生育、生活、生产服务;定期开展已婚育龄妇女生殖保健服务,按时准确上报婚育、节育、出生、死亡、迁入、迁出、流动人口变动等情况;创建巩固计划生育“合格社区”;完善社区计划生育制度。 第七章 附 则 本《章程》自居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由建工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3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131cd946a8956bec0975e3e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