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心理咨询师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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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心理咨询师协会章程

(草 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心理咨询师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心理咨询师,心理学教育学、医学、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士自愿组成的专业性、权威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发展我区心理咨询事业和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首先风尚,遵守职业道德,发展心理咨询事业,维护人民心理健康,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接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乌鲁木齐市新医路686号科协大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心理咨询相关理论和应用的科学研究。

﹙二﹚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举办专业学术会议。

(三)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和职业成长指导,不断提高心理咨询工作者的业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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