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宣传办关于申报市文艺精品项目活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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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宣传办关于申报市文艺精品项目活动方案



一、申报范围

申报项目或作品符合《中山市文艺精品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使用范围,涵盖文学音乐、舞蹈、美术、书法、摄影、戏剧、曲艺、影视、民间文艺等艺术门类作品,按照以下两个类别申报。

(一)重点文艺项目。主要从市重点文艺项目库中产生(需提交申报材料)文学品(包括长篇小说、长篇纪实和影视剧本);舞台艺术(含话剧、戏剧、音乐剧、情景剧);影视广播(含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广播剧等)音乐舞蹈(含交响音诗、组歌组曲、大型舞蹈)美术摄影(具有一定规模和体量)均可申报,名额控制在10个以内。 (二)优秀文艺作品。包括年后完成并在省以上各类专业比赛或评审中获得相关奖励或荣誉,以及出版、发行、展演、播映后产生一定影响的文艺精品均可申报。按照评审等次给予相应补贴,名额不限。

因文艺名家工作室和文艺创作基地为两年申报评选一次,年度暂缓申报。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应为中山市从事文艺创作生产的个人或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团体)2人以上共同完成创作的需相关授权申报。

(二)同一主体申报重点项目不超过3个,已获得市财政专项支持的原则上不再申报重点文艺项目。除文学作品除外,其他重点文艺项目建议以单位或团体名义申报 (三)已获得扶持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创作生产任务,艺术创作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单位或个人,不得申报新的重点项目。 三、申报材料 (一)重点文艺项目

1.申报金额30万元以上的项目,申报主体须提供单位法人证明和上年度财务报表以及项目可行性报告(含项目基本情况、创作计划、具体方案、资金来源及构成、预期目标等)

2.文学作品须提交故事梗概或创作大纲,并提供至少1/3以上篇幅文稿。 3.广播影视作品须提交拍摄制作许可证、立项证明、资金投入情况、故事梗概及1/3文本资料等。




4.舞台艺术作品须提交项目策划书(含可行性报告和资金投入方案)、文本、音乐舞蹈小样以及主创人员介绍等资料。

5.音乐作品须提交创作意向说明以及完整歌词、曲谱和部分音乐小样。 6.大型美术摄影作品须提交项目的创意说明、部分作品小样或原作清晰照片。 7.纸质材料按照申报表、可行性报告、文本或作品小样、辅助材料等顺序装订成一式3份,连同电子文档一同报送。 (二)优秀文艺作品

1.出版物提供国内正式出版的图书或CD

2.音乐、舞蹈、戏剧、曲艺作品提供完整的音视频文件、获奖证明或在省以上平台点击、播放等资料。

美术、书法、摄影作品提交作品高清彩色照片或复印件以及获奖证明;个人展览提供合同、现场照片等相关资料。

广播影视作品(含电影、电视、纪录片、微电影、广播剧等)提供完整音视频文件、获奖证明或在省以上平台播放、收视凭证等资料。

以上申报资料除出版物提交样书(样碟)5份外,其他文艺作品提交资料为一式3份。 四、申报程序

(一)各文艺家协会及会员申报的重点项目或优秀文艺作品由所在协会向市文联推荐,市文联汇总并出具初审意见报市委宣传部。

(二)其他单位或个人申报的重点项目或优秀文艺作品,由申报人所在单位或镇区宣传文化部门推荐送交市委宣传部。 五、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截止年415日,逾期推至下一年度申报。 六、工作要求

相关单位要做好宣传发动,按程序要求组织各创作生产单位和个人做好申报工作,申报项目把关,确保材料真实、完整、规范(申报表格双面打印),杜绝乱报、漏报、盲报等现象,保证申报评选工作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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