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企业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的意见 【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江府办[2006]30号 【发布部门】江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3.24 【实施日期】2006.03.2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企业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的意见 (江府办[2006]3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委、市政府十分重视资本市场的发展,并将其纳入市“十一五”规划。为进一步推动我市企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筹集社会资金,促进企业做大做强,按照市政府第十二届二十七次常务会议的决定,结合省政府粤府[2004]66号文的要求,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我市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企业改制重组税费优惠措施 拟上市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办理资产置换、剥离、收购、财产登记过户手续,税务 1 / 2 部门应按财税[2002]191号文件和国税函[2002]165号文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批准其免征房地产权证更名、过户环节涉及的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土地增值税。具体办理手续是:由企业持股权转让合同或企业产权转让合同、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免税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ba712fb92bf90242a8956bec0975f46526d3a74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