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区私营个体经济协会会费 收取、使用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克拉玛依区私营个体经济协会会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克拉玛依区私营个体经济协会会费标准为:会长单位30000元,监事长单位8000元,执行会长单位8000元,监事单位5000元,副会长单位5000元,其他会员单位300元。 第三条 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自愿加入协会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应自觉缴纳会员费。年度会员费由会员向协会一次性缴交。 第四条 为方便会员缴纳会费,协会可以采用多种方式收取会员费。 第五条 会费票据的管理应严格按照有关票据管理规定执行。在票据的领购、发放、登记、保管、使用和核销等环节由专人负责,确保票据和资金的安全。 第六条 协会收取的会费,必须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服务于会员的原则。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协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同时,对特困会员要给予救济。 第七条 会费开支应严格执行审批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1 第八条 会费的财务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并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九条 会费收支情况须定期向理事会或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理事会或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每年社团年检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会员费收支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本办法经2021年7月12日克拉玛依区私营个体经济协会第四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克拉玛依区民政局、财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克拉玛依区私营个体经济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139736fdd25abe23482fb4daa58da0116c171f6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