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04.06.28 2004.06.28 律师 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 正文: ---------------------------------------------------------------------------------------------------------------------------------------------------- 山东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6月28日山东省律师协会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协会会费(以下简称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保障律师协会充分履行职责,根据法律和行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律师协会会员统一向本协会缴纳会费。 第三条 凡在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分所均为省律师协会团体会员,向省律师协会缴纳团体会费。凡持有省司法厅颁发的律师执业证的执业律师均为省律师协会个人会员,向省律协缴纳个人会费。新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和首次执业的律师,第一个注册年度免收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 第四条 会费按年度收缴,会员于每年年检注册前缴纳会费。市律师协会代省律师协会收取本市会费,并于本年度年检注册结束时,将会费上缴省律师协会。 第五条 根据地区经济和律师业务发展状况,全省实行地区分类,执行不同的会费标准。 一类地区:团体会费15000元;个人会费2000元。 二类地区:团体会费12000元;个人会费1500元。 三类地区:团体会费10000元;个人会费1000元 第六条 全省省属和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烟台、海坊、济宁、泰安、威海、日照、莱芜、临沂13个市的市属、区(含开发区)属律师事务所执行一类地区会费标准;德州、滨州、持泽、聊城4个市的市属、区(含开发区)属律师事务所和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烟台、海坊、济宁、泰安、威海、日照、莱芜、临沂13个市的县(市)属律师事务所执行二类地区会费标准;德州、滨州、劳泽、聊城4个市的县(市)属律师事务所执行三类地区会费标准。 第七条 除会费外,各级律师协会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第八条 省律师协会对会费缴纳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市律师协会对会费缴纳情况进行督促和落实。对拒不缴纳、不足额缴纳、不按时缴纳会费的,省、市律师协会按照规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限期缴纳会费; (二)通报批评; (三)限制其行使《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部分权利; (四)建议暂缓注册或采取其它相应的措施; (五)取消会员资格。 第九条 会费实行统一标准收取,按比例分级分配使用。 省律师协会(含上缴全国律协)会费为全省市属律师事务所会费总额的20%和县(市、区)属律师事务所会费总额的10%;市律师协会会费为本级市属律师事务所会费总额的80%和所辖县(市、区)属律师事务所会费总额的10%;县(市、区)级为本级会费总额的80%。 第十条 会费应本着取之于律师、用之于律师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的财务使用管理制度。 (一)建立会费帐户,按照国家有关财会制度规范使用; (二)省、市律师协会成立财务管理委员会,负责会费收支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三)实行会费预算、决算制度。每年的会费收支预算都应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本届会费的收支情况由理事会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全体会员公告。会费预、决算情况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上级律师协会备案; (四)会费收支情况按年度于次年的一月份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常务理事会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各市同时将审计结果上报省律协备案; (五)各级律师协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协会的会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试行。1998年1月1日施行的《山东省律师协会会费收支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2194b9e625fff705cc1755270722192e453658b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