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律社会化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所谓法律社会化,是指通过主体与法律的交互作用,使个体的法律共性与个性共同形成的统一过程。一方面,通过法律教化,使主体在法律环境的作用下,掌握法律文化,造就法律共性;另一方面,通过个体内化,使主体积极作用于法律环境,选择法律文化,塑造法律个性。 谈到法律社会化的必要性,首先想到的是社会心理学中关于“人为什么要社会化”的说明。从个人角度来看首先,社会化是个人得以适应社会、参与社会生活,在社会环境中独立生存的必要前提。因此,人需要社会化,学习社会生活技能,了解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掌握社会各种制度、习俗传统等行为规范,以获得社会成员的资格,适应社会生活,在社会中生存发展。其次,继续社会化是个人适应社会变迁所必须的途径。人类社会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这种社会变迁会造成人们的思想观念、行为方式等发生相应的变化,影响到个人的生存和发展。因此,人需要继续社会化,以便于重新适应变化和发展了的社会;从社会角度来看,社会化是人类社会运行及人类文化不断延续和发展的前提条件。没有经过社会化的人也就没有社会,社会就不能维持其正常的运行。没有社会化,社会及其文化就不能保持一致性,共同的社会目标也就无法实现。没有社会化,社会文化就不能世代延续和发展下去。社会的发展规律是这样的,新的一代总是从上一代人那里接受社会文化。那么法律社会化就是一个法治国家的人必不可少的社会化的一部分,当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逐渐发现了社会要规则化、法律化,而当法律成为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必不可少的元素的时候,法律意识也就成了一个合格的社会人所必须习得的一部分。法律社会化的意义就包含在社会化的意义上,只有很好的法律社会化,当代的公民才能很好的适应法律化了的社会,成为一个合格的公民;另一方面于社会来说是立法不断完善,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的基础和前提。正如那些没有很好的社会化的人不能适应社会而成为小众,弱势群体,被贴上“怪胎”的标签一样;往往那些违法犯罪的人都是法律社会化存在瑕疵的人,所谓的劳教和劳改就是继续法律社会化或者再法律社会化的过程。 法律社会化的可能性可以用社会学习理论来解释。在班杜拉看来,人可以通过观察或者模仿学习获得后天的发展,并且认为人在社会学习中是是行为,认知,环境交互作用的结果。法律社会化 ,就是使“自然人”成为“法律人”的过程 ,也是主体逐渐学会法律规范和法律行为并为现存法律体制所接受的过程。同时 ,也就主体的法律态度、法律信仰、法律意识的形成过程 ,是主体认知自身所处的法律环境 ,并利用和改造这一法律环境的过程。法律社会化的目的 ,就是将主体培养成为在法律生活中享有法定权利承担法定义务的“法律人” ,使主体内化法律规范 ,形成法律意识。法律社会化的结果 ,在于使主体按法律规范为法律行为 ,按法律规范来调整法律行为。这正是体现了认知,行为和环境的交互作用。在社会实践中,法律知识是可以被人们很好的内化并运用的,我们缺少的只是有效合理的教育方式。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13d624721711cc7931b716c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