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经费收缴和工会会员福利明白纸 一、工会会员会费 工会会员依照规定向工会组织缴纳的会费。政策依据: 全国总工会关于收交工会会费的通知(工发〔1978〕101号)、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会会员交纳会费问题的通知(工财字1994年69号)。收缴比例:按会员本人每月基本工资收入的0.5%向工会组织缴纳会费。计算基数:企业:基本工资;机关: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事业: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机关工勤:岗位+级别。尾数不足十元的不计算交纳会费。工会会员会费全部留在本级工会使用。 二、单位行政拨缴的工会经费 企业、事业、机关行政方面应按全部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按月拨交给工会组织。政策依据:《工会法》、国家统计局《有关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规定(1990年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全部职工”:各单位中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或其他形式的报酬的全部人员(含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和临时性、季节性用工、劳务派遣工以及离开本单位但保留劳动关系并领取生活费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等。“工资总额”: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含住房补贴、通讯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其他工资和单位发放的职工生活费等。分成比例:基层工会留成60%,全国总工会5%、省总工会10%、市总工会5%、县市区总工会20%。收缴方式:工会委托地税部门代收企业、事业单位工会经费,代收40%应上缴部分。 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工会会员福利 基层工会组织用工会经费给予工会会员过生日的慰问。基层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政策依据:《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鲁会办[2015]10号)、《关于修订基层工会有关经费支出标准的通知》(鲁会办[2017]89号)。发放标准:基层工会组织在法定节日可以发放中国传统节日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每位会员每年总额不得超过1600元。不得发放现金,不得发放中央和本省有关规定明令禁止发放的物品。基层工会组织使用工会经费给予工会会员过生日慰问,可给予会员生日蛋糕等慰问品,每人金额不超过300元。经费来源:“购买节日慰问品经费可从会员缴纳的会费和拨缴工会经费收入中列支”。“拨缴工会经费收入”即本级工会60%留成经费。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14f6c896db38376baf1ffc4ffe4733687e21fca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