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基层法律事务 【发文字号】司发通[2004]143号 【发布部门】司法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发布日期】2004.10.08 【实施日期】2004.10.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司法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通知 (司发通[2004]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残疾人联合会: 近年来,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认真宣传、贯彻《宪法》、《残疾人保障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涉及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法律法规,本着维护社会正义和助残扶弱的原则,采取各种措施,在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社会上歧视、伤害残疾人和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现象仍时有发生,不少残疾人由于身体状况、经济条件和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普遍面临着比常人更多的困难。为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健全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 1 / 2 助的工作机制和网络,确保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重要性 我国有六千多万残疾人,涉及五分之一的家庭。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依法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维护残疾人的尊严和权利是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义不容辞的职责,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人权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司法公正、体现社会文明进步的必然要求。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就是要通过各种渠道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消除他们在获得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方面面临的经济条件障碍、物质环境障碍、语言障碍和信息障碍,使他们能够及时有效地利用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1742a6bba66e58fafab069dc5022aaea988f410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