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残疾人联合会权责清单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行政法规)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六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负责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第九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公告责任:年审前在相关媒体和网站上将所需要准备的年审资料全部一次性予以公告。 2.受理责任:资料齐备即可受理现场一次性审结,予以确认办结。 3.告知责任: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和确认,并现场一次性告知所缺少要件。 4.再审责任:资料备齐后现场进行再审并予以确认办结;对不能提供相关要件者不予以确认。 2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行政给付 营口市残疾人联合会 1、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 2、辽宁省残联关于印发《辽宁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残联〔2010〕61号)。 3、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报送2011年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发放情况及2012年补贴申报的通知》(残联厅〔2011〕121号)。 监督责任:督促各县(市)区残联,每年5月31日前录入完成中国残联燃油补贴数据库,确定受益残疾人。12月31日前,将燃油补贴发放至受益残疾人,并在数据库中完成确认。 3 55-59周岁参保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发放 行政给付 营口市残疾人联合会 1、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关于为参加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55-59周岁重度残疾人发放生活补助的通知》(辽残联〔2013〕30号) 2、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关于为参加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55-59周岁重度残疾人发放生活补助的通知》(营残联字〔2013〕44号) 3、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关于提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55-59周岁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营残联〔2020〕20号) 1.检查责任:按照文件要求实施督导检查。 2.监督整改责任:对检查中发现违规行为的责任单位,责令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8ef4692dd3f34693daef5ef7ba0d4a7302766cf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