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规定社会团体法人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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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规定社会团体法人的规定是什么





大家在生活当中可能会发现,社会生活中的有一些团体是可以依法自己的相关权利的,比如说像工会组织等这些都是属于社会团体当中的一种。社会团体在成立的时候也应该设立相应的法人,这在我国的民法总则当中有着明确的规定。下面就详细的为大家介绍一下民法总则规定社会团体法人的规定是什么?

大家在生活当中可能会发现,社会生活中的有一些团体是可以依法自己的相关权利的,比如说像工会组织等这些都是属于社会团体当中的一种。社会团体在成立的时候也应该设立相应的法人,这在我国的民法总则当中有着明确的规定。下面就详细的为大家介绍一下民法总则规定社会团体法人的规定是什么? 一、民法总则规定社会团体法人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总则》第九十一条设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理事会等执行机构。理事长或者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二、社会团体的工资福利

1、社团编制适用于经民政部核准登记的各类全国性社会团体。

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应本着精简原则,以自身活动需要和经费开支可能为依据,提出编制数额,报请民政部核定。本规定下发后,编制管理部门不再对社会团体核定行政和事业编制。原使用行政和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应持原编制批件到民政部登记,并在一定期限内转为社团编制。社会团体是指以会员为基础的,通过会员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开展工作的社会组织。按照现行法规,应设有会员()大会、理事会等决策和执行机构。民政部门登记的协会、学会、研究会、促进会等均属于此类。

2、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经费来源主要是: ()会费收入; ()国内外捐赠; ()有偿服务收入; ()政府部门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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