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小学关于使用普通话、规范字的规定为更好地在工作中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说好普通话、用好规范字、提高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把我校创建为语言文字规范化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规定如下: 1、师生必须学习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每个师生必须 主动宣传语言文字规范 2、教师在从事教育教学及其他公务活动中,要使用普通话,特 别是教师在上课、辅导、与学生交谈时,必须使用普通话。教职工的普通话合格作为考核优秀、低职高聘的必要条件 3、教师有义务教育学生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4、师生在校期间,在教学、会议或其它各种集体活动中以及师 生个别谈话中,都必须使用普通话,使普通话成为校园语言。学生在课余交谈中要互相督促使用普通话,为自己营造一个良好的语言环境。学生坚持在社会上、家庭中说普通话 5、校园内的墙报、黑板报,标语、启示、通知及各种告示文字 等校园环境用字及各种出版物、文件、教案、作业、考试卷、便函和档案资料等都必须使用规范字。 6、学校的广播、网络系统中要使用规范汉字。 7、教导处定期进行听课检查、教案检查,定期收集学生的意见 并记录在案,作为教师工作学期评定的指标之一。 8、对普通话水平不高,又不注意学习、改正的人员,我们将提出批评,在学校晋级、评先等事项中不予考虑(普调时除外)。 9、普通话水平未达到二级甲等的教师都要不断学习、练习,尽快提高水平。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2007年9月1 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1aa0061f340cba1aa8114431b90d6c85ed3a88c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