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公司 财务工作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能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良好的会计工作秩序,促进财务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程序化,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新能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财务监督检查按照“统一组织,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 第三条 财务部门是公司财务监督检查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司财务监督检查的组织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各级分、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 检查内容、程序和方式 第五条 财务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 (一)企业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情况; (二)企业执行内部财会管理制度情况; (三)会计基础工作; (四)重大财务事项的管理情况; (五)账销案存资产和产权管理情况; (六)公司总会计师及财务机构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 第六条 检查程序 (一)统一提出计划。财务监督检查主管部门根据公司财务会计工作的具体情况,确定年度财务监督检查的内容,制订年度财务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经总会计师审核同意后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批。 (二)分级组织实施。根据批准的工作计划,执行财务监督检查任务的各子公司成立财务检查工作组,分级组织检查。公司负责对一级子公司实施财务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对二级以下子公司施延伸检查。一级子公司负责对所属二级及以下子公司实施财务监督检查。 (三)提交财务监督检查工作报告。各级财务监督检查工作组,须在完成财务监督检查任务后10天内向财务监督检查主管部门提交工作报告。财务监督检查主管部门在完成财务监督检查任务后一个月内负责拟写公司财务监督检查工作总报告并报公司总经理审阅。 (四)反馈财务监督检查结果并要求被检查企业进行整改。 第七条 检查方式 (一)全面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以重点检查为主。 (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以定期检查为主。 (三)根据需要采用专项检查方式。 第八条 专项检查的内容可根据具体情况从财务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中选择确定。 第三章 财务监督检查工作报告和整改 第九条 财务监督检查工作报告应包括: (一)实施检查的基本情况; (二)检查结果和初步结论; (三)提请关注的事项; (四)整改建议。 第十条 财务监督检查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检查结果逐级反馈被检查子公司并要求整改。 第十一条 财务监督检查主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应专题向公司报告。 第十二条 被检查企业应在收到检查结果后10天内逐级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包括: (一)企业基本概况; (二)财务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产生的原因; (三)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 第十三条 财务监督检查主管部门对被检查子公司的整改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对各级参股公司财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财务检查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建议,由公司派出的股权代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落实。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属公司资产财务部。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水利投资集团公司财务工作监督检查办法》(中水投资〔2007〕2号)同时废止。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1b19880e48fe04a1b0717fd5360cba1aa9118c6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