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财经大学公派出国(境)留学/进修协议书上海财经大学(简称甲方)与上海财经大学 (学院、系、部、所) (简称乙方),就甲方派遣乙方出国(境) 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根据人才培养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派遣乙方出国(境)留学/进修,乙方接受甲方派遣。 第二条 乙方为 公派出国(境)人员,甲方派遣乙方以 身份赴 国(地区) 学校留学,期限为 年 月至 年 月(自出行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甲方指导乙方制定具体的学习计划,甲方和乙方商定的留学内容是 。 第四条 甲方根据国家和本校的政策规定,保证乙方享受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的有关待遇,并为乙方提供的有关费用为: 。 第五条 甲方在乙方按期回国(境)后,负责安排乙方的工作,并积极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发挥乙方的作用。 第六条 乙方保证按本协议书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在国(境)外努力完成学业,并按期回国(境)服务,留学期间每三个月向甲方报告一次学习情况。 第七条 乙方抵达留学所在国(境)后十日内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报到,并在一个月内通过email将抵达及留学进展情况告知学校人事处(shizi@mail.shufe.edu.cn)与所在部门。乙方在国(境)外期间,保证遵守中国法律和中国对出国(境)留学人员的规定,遵守所在国(地区)的法律。 第八条 乙方无论因何理由需中止、延长留学期限或改变留学内容,均应至少提前三个月通过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未经甲方批准,不得改变。 第九条 乙方留学期满后,应在2周内向甲方报到。乙方须根据本协议书第三条的规定,向甲方提交书面的《公派出国(境)人员留学情况汇报表》。 第十条 乙方留学期满后,未在2周内回国(境)并向甲方报到的,视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逾期1个月以上未归的,人事关系转入校人才交流中心;逾期3个月以上未归的,甲方有权对乙方作自动离职处理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有责任回国(境)后服务期在原有服务期的基础上相应延长。出国期限为3-6个月的(含6个月),服务期延长2年;出国(境)期限为7-12个月的(含12个月),服务期延长3年;出国(境)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服务期延长5年。乙方如违反此条规定需退还学校为其支付的各类费用,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公式为: 违约金=(服务期─已服务年限)*壹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甲方认为必要时,有权决定将本协议书的复印件经由我驻外使、领馆提交乙方留学/进修所在国(地区)的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 甲方违反本协议时,乙方有权向中国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 乙方违反本协议时,甲方可将乙方违约的事实通知乙方留学/进修所在国(地区)的有关部门进行交涉,或通过中国的人民法院或留学/进修所在国(地区)提起诉讼,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乙方在出国(境)前向甲方缴纳按期回校保证金(已由国家留学基金委收取保证金的国家公费留学/进修人员除外)。出国(境)6个月(含6个月)以下的交纳人民币壹万元,出国(境)6个月以上的交纳人民币贰万元,支付方式为现金。乙方按期归校后,甲方将保证金全额退还乙方,若乙方逾期不归,则其所交保证金由甲方没收,以抵违约金。 第十五条 经甲方同意,由本校 学院(系、部、所) 同志(职称或职务 )为乙方出国(境)留学/进修的国内保证人(保证人应为非直系亲属),保证乙方认真执行本协议书。保证人须与乙方经常保持联系,每半年向甲方介绍乙方执行协议书的情况;如乙方违约,保证人须认真协助甲方追究乙方的责任。在乙方违约的情况下,保证人须承担经济责任,即从违约之日的下月起,每月扣除保证人10%的工资,直至扣满本协议规定乙方应赔偿的有关费用为止。 甲方与保证人因保证事项而发生纠纷时,经双方同意,可由甲方上级主管部门裁决。 第十六条 本协议书自甲方、乙方、乙方的保证人三方签字后,待乙方正式出国后生效。签字各方在此声明并确认:均已仔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并充分理解,承诺履行协议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有效期限至本协议书规定的服务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1b5d210250e79b89680203d8ce2f0066f533649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