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资金使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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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价、审核、审计和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试行)



各区(县)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管理办公室(中心)、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

为贯彻《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推进《上海市加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三年行动计划(2007-2009年)》的落实,规范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行为,防范资金使用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经研究,在本市开展维修资金使用审价、审核、审计和工程监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大额维修工程审价制度

除业主大会或业主小组另有决定外,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费用超过5万元的(含5万元)应聘请专业审价机构进行审价。

业主大会委托其开户银行签约的审价单位审价,对造价超过5万元的工程,业主大会应承担的审价费用由其开户银行支付。

业主委员会或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配合审价单位做好审价工作。

二、规范维修资金支取审核

业主大会支取维修资金时,应向开户银行提供商品住宅维修资金支取汇总表。

首次支取大修或专项工程费用时,还应提供:


(一)业主大会(业主小组)决议、业主委员会决议或经业主委员会认可的急修报告等授权证明文件;

(二)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 (三)需审价工程的委托审价合同。

大修或专项工程完工验收后,应提供工程完工证明和需审价工程的审价报告;支取工程质量保证金时,提供工程质量保证责任期满证明。

大修或专项工程首次支取金额应不超过工程合同总价的30%;工程完工前,累计支取金额应不超过工程合同总价的75%大修或专项工程,应保留不低于工程合同总价5%的质量保证金。

业主委员会或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规定提供要件后,开户银行应向其出具收件回执。

三、实行财务审计制度

业主委员会换届时,业主大会应聘请审计单位,对维修资金和利用物业共用部分获取的收益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审计费用按照《关于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商品住宅维修资金财务管理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4562号)的规定计算,在小区经营性收益中列支,也可以在维修资金中列支或向业主收取。

审计结束后,业主委员会应将审计报告在小区内公告7天,并留存业主委员会或小区管理处,接受业主查阅。

四、实行工程监理制度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1ba1ca05677d27284b73f242336c1eb91a37330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