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鉴定申请报告 下文是xx为你精心编辑的法院鉴定申请报告,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申请人:罗**(罗**之父) 性别:男 出生:1956年11月13日 通讯地址:武汉市****************** 联系方法:027-62******** 徐**(罗**之母) 性别:女 出生:1959年8月20日 通讯地址: 联系方法:159********** 申请事项: 请求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于20**年3月2日凌晨1点50分至凌晨2点25分对刘**做出的询问笔录以及20**年3月2日18时30分至19时04分对裴**所作的询问笔录作出司法鉴定,确定笔录内容存在虚假,"就是不能肯定她们是否在屋中,我给她们打 ,她们不接,我觉得不正常。";,"早晨民警打 ,我说他们在外边,没事,因为他们经常不回来。"";两句,分别和两份笔录中的其他内容系两次形成,后面的话是篡改、添加的。 申请理由: 在诉讼的过程中,被告提供了一组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但是经原告及本代理人的仔细区分,发现被告在其提供的对刘**和裴**所作的询问笔录中存在着篡改、添加的嫌疑。其理由如下: 首先,按照笔录的制作顺序,在被询问人答复"没有补充";的之后,笔录后面就不应该有其他内容。在被告提交的询问笔录(周明发)和询问笔录(王晓红)中均遵循这一原那么。但是在询问笔录(刘**)和询问笔录(裴**)中,在询问人问被询问人"还有没有补充的";之后,被询问人答复:"没有";。但是之后又加上一段话。在询问笔录(刘**)中,添加了"就是不能肯定她们是否在屋中,我给她们打 ,她们不接,我觉得不正常";。在询问笔录(裴**)中,最后添加了"早晨民警打 ,我说他们在外边,没事,因为他们经常不回来。"";一句。 其次,20**年12月8日,在罗**诉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一案开庭时,证人刘**出庭作证,他当庭表示自己没有说过"就是不能肯定她们是否在屋中,我给她们打 ,她们不接,我觉得不正常";这句话,自己签字时也没有看到这句话。 再次,按照一般的书写习惯,被询问人签字时会避开笔录内容,但是在询问笔录(刘**)中,刘**所签的"以上笔录看过,和我说的一样";一句话已经写到笔录内容局部。 第四,询问人的书写习惯是:所有记录都是沿线格的下线书写。而添加的这句话因不可能再按原习惯书写,所以将字向上挪,并随着被询问人的签字向上斜。 最后,让人感到惊讶的是,被告添加的这两句话,恰恰是原告起诉被告的事实和理由中对被告最为不利的局部,这也是被告意图篡改笔录的动力所在。 鉴于此,申请人认为被告提供的询问笔录(刘**)和询问笔录(裴**)两份证据中,被告存在着明显的篡改证据的嫌疑。因此特向贵院提起司法鉴定申请。请求贵院对该笔录内容的制作时间和内容的真伪性作出司法鉴定,确定被告提供的证据存在着虚假性。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罗**徐** 日期: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1be7b1d7ef630b1c59eef8c75fbfc77da369975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