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性别视角下对生育保险制度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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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性别视角下对生育保险制度的探讨

作者:孙芳

来源:《北方文学2017年第24

摘要:生育保险的建立和完善,是国家对女性生育的社会价值的肯定,也是均衡用人单位负担的重要措施。而事实上,在我国,生育保险在起到强调生育过程中女性的主体地位的同时,忽略了生育过程中男性生育角色和生育保险制度中的男性权益,并且无法保护女性的平等就业权。本文从社会性别的视角下,分析生育保险制度所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 社会性别视角; 生育保险制度; 男性生育角色 一、背景

生育保险制度是在生育发生期间对生育责任承担者给予收入补偿、医疗服务和生育休假的一种生育保险制度。[1]不同于其他种类的社会保险,生育保险不是对劳动能力或岗位丧失导致收入损失的补偿,而是对人口再生产和女性生育价值的一种肯定。但是从社会性别视角来看,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存在一些问题。

二、社会性别视角下中国生育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对男性的生育责任和权益缺乏重视

男性生育角色即男性(丈夫)在(妻子)生育过程中应该享受的权利及应尽的一系列义务。[2]由于女性的生理特点,长期以来我国生育保险制度都强调女性在生育过程中的作用,而男性在生育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往往被人们所忽视。

在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中,男性承担了缴纳生育保险费用的义务,却没有享有与女性相对等的生育保险待遇。这主要表现在兩个方面:一是表现在男性缺乏生育假期,即男性护理假和父育假。我国对男性护理假尚未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仅在部分省市各自修订了关于男性护理假的政策,时间从7天到25天之间。比如我国江苏省修订的实施办法(草案)第二十六条规女方享受产假期间,男方享受十五天护理假和不少于十五天的共同育儿假;四川省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但是,由于男性护理假并没有被纳入到社会保险之中,由单位承担男职工护理假的工资,实施效果难以保证。除了发生在母亲产假期间的护理假,还有关于养育子女的假。传统观念认为育儿责任更多的是在于母亲,常常将育儿假理解为母亲哺育子女的假。然而父母双方都应该承担生育责任,因此肯定父亲的生育责任,在制度上给予育儿假更能推动男女两性平等。目前全世界有近80个国家规定了父亲,从1天到3个月不等,如丹麦规定父亲有2周假期,卢森堡有8周,欧盟的斯洛文尼亚90天,其中15天可用于孩子6个月之内,其余用于孩子三岁之前。父育假在很多国家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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