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森林公安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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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森林公安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森林公安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中央森林公安资金)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森林公安资金是用于森林公安机关办案(业务)经费和业务装备经费开支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中央森林资金主要用于县级以下(含县级)森林公安机关,自治区财政可在中央森林公安资金中预留不超过5%的预备费,专项用于市县森林公安机关跨区域重特大案件、市县森林公安机关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装备共建或其他特殊原因所需经费补助等。

第四条 中央森林公安资金适用范围是: (一)森林公安办案(业务)经费:用于森林公安机关开展案件侦办查处、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林区治安管理、维持社会稳定、处理突发事件、禁种铲毒、民警教育培训等业务的直接支出(具体支出范围见附表1)。

(二)森林公安业务装备经费:用于森林公安按照本地区业务装备配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购置指挥通信、刑侦技术、执法勤务(含警用交通工具)、处理突发事件、派出所和监管场所所需的各类警用业务装备的支出。

第五条 中央森林公安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弥补机构、人员经费或基础设施建设经费不足。 (二)用森林公安办案(业务)经费购置固定资产,用森林公安业务装备经费购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外的固定资产。

(三)购买应由日常运行公用经费解决的办公用品和非业务用高档设备、设施改造等。

(四)偿还基本建设债务。

(五)其他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支出。

第五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于每年210日之前将上一年度中央森林公安机关资金使用情况和附表(见附表234)联合上报自治区林业局。自治区林业局及时汇总分析全区中央森林公安机关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于每年310日之前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第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商自治区林业局根据森林公安业务工作量和业务装备年度实施计划,结合我区实际,按照规定的用途研究确定全区的中央森林公安机关资金分配方案,并及时下达资金。

第七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使用中央森林公安机关资金的森林公安机关应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及内控机制,加强经费收支和财务管理森林公安机关应严格控制办案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装备配备标准和年度实施计划,合理配置资源,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支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执行。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业务装备进行政府集中采购。

第八条 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立足森林公安能力建设与长远发展要求,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科学论证的原则,自2013年起,每五年编制一次森林公安业务装备配备规划,联合上报国家林业局备案,并抄报财政部。

第九条 中央森林公安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帐管理。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中央森林公安资金的监督检查。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林业局进行重点检查和抽查。

第十一条 对违法规定管理使用中央森林公安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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