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资金帐户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青龙满族自治县政府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村集体资金帐户管理暂行办法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村级资金管理,规范资金收支行为,管好、用好集体资金,维护农村经济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 》、《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 》和《河北省村级财务收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的财务收支管理。 1 / 2 第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在当地乡镇信用社开设一个村集体资金管理基本帐户,预留村委会财务专用章、村委会法人代表章和乡镇农经站长章。村集体所有资金全部纳入帐户管理。 第四条 乡镇农经站是村集体资金帐户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乡镇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资金收入管理 第五条 村集体所有资金都要纳入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村级集体资金主要包括: (一)村级范围内筹资收入; (二)发包、租赁、转让、拍卖等上交收入; (三)集体统一经营收入; (四)土地补偿费收入;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500c1dc7f11dc281e53a580216fc700aba68523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