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暂行规定 (2004年2月6日省文明委第四次全委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指导,使文明单位创建与管理工作 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充分发挥文明单位的示范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各种所有制形式的 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文明单位是指由以上党委、政府批准命名,授予在社 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中取得突出成绩,具有良好示范作用的集体组织的荣誉称号。 第四条 文明单位荣誉称号根据授予主体分为省级文明单位,市(地)级文 明单位和县(市、区)级文明单位三个级别。省级文明单位分为“省级文明单位”和“省级文 明单位标兵”两个档次。省级文明单位为全省精神文明建设综合考核最高荣誉。 各行业、系统、部门内部开展的各种群众性达标创建活动一般不使用“文明单位”字样。 第五条 文明单位创建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 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 公民为目标,以提高人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为重点,坚持以人为本, 重在建设,充分调动和激发单位员工的工作热情,促进单位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 有机结合,推动经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起到示范带头作 用。 第六条 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纳 入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单位领导班子政绩和干部奖惩、选拔使 用的重要依据。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工作部门要把各自开展的专项创建活 动与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结合起来,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第二章 标 准 第七条 省级文明单位标准: (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党政领导班子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自觉坚持“ 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创建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有明确的创建目标和工作措施 。主要领导干部勤政廉洁,作风民主,团结协作,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党的基层组织充分 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单位内部层层落实创建工作责任,创建活动扎实有效。 (二)思想道德风尚良好。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教育落到实处,爱国主义 教育成效显著。行业风气和干部群众精神状态良好,单位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大力弘扬和培 育民族精神,积极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 ,突出抓好诚信建设,坚决防止不守信用行为。高度重视对青年职工的思想道德教育,建立 有效的工作机制。广泛开展多层次的争先创优活动,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三)科技文化教育普及。建设学习型组织纳入单位发展规划,坚持对职工进行职业技术 和科学文化知识的系统培训,形成全员学习、终身学习、自觉学习的良好风尚。重视先进文 化建设,企业文化形成特色,职工精神文化生活丰富多彩、健康向上。崇尚科学,反对迷信 ,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深入扎实,政策奖励落实到位。爱国卫 生活动广泛深入,应对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得力。 (四)社会治安状况良好。遵纪守法,依法行政,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治安防 范网络健全,无重大刑事案件。严格贯彻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制度健全,监督保障措施完善 ,安全消防达标,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打击犯罪团伙有力,扫除黄赌毒等丑恶现象坚决, 对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和邪教痴迷人员转化工作突出,无群体性事件发生。 (五)内外环境优美和谐。内务管理规范有序,外部环境清洁整齐,达到绿化、美化、亮 化、净化标准。职工工作生活环境优美。生态环境建设列入单位发展整体规划,公共卫生和 环保指标达到当地先进水平。环保投资、大气污染、烟尘控制覆盖率和环境噪声控制达标。 (六)业务工作实绩显著。生产经营单位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决策、运营、监督、反馈机制 ,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主要经济发展指标居于全省或同行业的前列。党政机关和执法 部门廉洁高效,办事公道,依法行政,执政为民,重大决策民主公开,群众满意率连续三年 在90%以上。服务性单位内部管理完善,工作效率高,服务质量好,业务工作连续两年处于 同行业领先水平,社会满意率高,社会保障和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成效显著。 第八条 连续三届获得省级文明单位且创建成绩特别突出,社会反响 良好,经审核批准可获得省级文明单位标兵荣誉称号。 第三章 申报和推荐 第九条 省级文明单位实行届期制,每两年表彰命名一次。 第十条 省级文明单位实行提档升格制。省级文明单位一般从符合第 二章所列标准、且连续三届获得市(地)文明单位或市(地)文明单位标兵称号的单位中产生。 第十一条 省级文明单位申报程序为:单位自愿申报,所在地党委、 政府(或文明委)推荐,文明委考核申报。 实行条条管理的驻地方单位申报,须征求驻地文明委的意见。 申报材料包括:申报文明单位经验材料(2000字以内,一式5份),申报单位申请报告、 市文明委推荐报告(各一式5份)。 第十二条 下列单位不列入省级文明单位推荐评选范围: 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公司)分厂(独立核算单位除外)、车间,机关的内设处(科) 室。 未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和工会基层组织的单位。 社区街道办事处、社会性质模糊的群众性学术团体、规模较小的中介组织。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在申报推荐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申 报资格: 发生重大恶性案件、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违规操作、违法经营,损害国家和消费者利益的; 主要领导干部严重违法乱纪的; 计划生育奖励政策不落实、党员干部违纪超生的; 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政策,损坏民族团结的; 损害社会安定,对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造成危害的; 对邪教组织打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弄虚作假,恶意骗取荣誉的。 第四章 命名与奖励 第十四条 省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由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命名 ,并授予其“省级文明单位”相应牌匾和证书。 第十五条 省级文明单位门前一般只悬挂最高一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的牌匾,其他单项荣誉牌匾移入室内陈列。 第十六条 获得“省级文明单位标兵”、“省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的单位,可在命名当年对本单位全体职工进行一次性物质奖励。获“省级文明单位标兵”的 单位,奖金金额最高不超过单位职工两个月的平均工资总额,获“省级文明单位”的单位, 奖金金额最高不超过单位职工一个半月的平均工资总额。企业奖金可摊入企业生产成本,行 政、事业单位奖金可从行政经费结余中支出。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1dabbcc85df7ba0d4a7302768e9951e79b89690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