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电影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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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电影管理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电影

【发布部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2.08.07 【实施日期】2002.08.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数字电影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数字电影的管理,促进数字电影的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需要,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数字电影,是指以数字技术和设备 摄制、制作存储,并通过卫星、光纤、磁盘、光盘等物理媒体传送,将数字信号还原成符合电影技术标准的影像与声音,放映在银幕上的影视作品。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数字电影的摄制、 制作、审查、进口、出口、发行、放映等活动,适用《电影管理条例》和本规定。 1 / 2
















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主管全国数字电影工作,负责制定数字电影的发展规划、技术标准,负责数字电影片的审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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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d3d1bcd6793e0912a21614791711cc7930b778f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