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罪死刑与期待可能性——基于受虐女性杀人命案的法理分析(12) [4]英美法系国家有激情防卫(TheDefenceofProvocation)规定,据此,行为人在激愤情绪下所实施的杀人行为,可以部分地免除刑事责任。我国虽无"激情防卫"规定,但因被害人或其他相关人的过错行为致行为人意识相对狭窄,情绪激惹而致犯罪者,司法上一般可作酌定从轻情节处理。 [5]所以称其为犯罪学意义的罪错,是因为刑法意义的犯罪确认权在国家审判机关,而在行为人已经去世的情况下,鉴于事实上的犯罪主体已经不复存在,司法上不可能对其提起刑事追究,因而这里只能从犯罪学意义确认其有罪错。 [6]参:"硕士丈夫何以手刃博士妻",载 [7]见"铁链囚禁母女俩,哈尔滨惊现'人间地域'",载 [8]值得注意的是,就本案给定案情看,本案乃被告本人单独作案,不存在廖某与刘某共同通谋杀害亲夫的共同作案情节。 [9]参见〔意〕菲利:《犯罪社会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11]当然,对投毒杀人行为究否属于暴力犯罪,刑法学界也有少量不同声音。有学者认为,投毒杀人就该属于暴力犯罪。因为认定行为究否属于暴力犯罪的标尺不当视其行为,而当视其结果。对此意见,我们不敢苟同。根本原因在于:刑法上的"暴力"本意在于"力学"意义上的物理强制力,它是一种行为表现而非结果表现,因而它不该相对于静态的"结果"而言,而应相对于动态的有一定作用力因素的"行为"而言。 [12]例如据2002年10月23日《时代商报》报道,"一位农村妇女十几年来默默忍受丈夫的非人虐待,浑身留有9处刀疤,16岁的女儿离家出走杳无踪影……同许多悲剧的演变一样,愚昧的农妇没有拿起法律武器,而是夺下丈夫手中的斧头向其头上抡去"。又见2002年8月22日《辽沈晚报》称:"海城市一妇女吕玉珍长期遭受丈夫虐待,竟然不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而是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将丈夫杀死在家中,自己也付出了惨重代价……"。 [13]中国多数妇女的物质经济基础及其国内的居住文化传统(特别是农村地区),决定了这些受虐妇女及其家庭难以通过另购住房、举家搬迁的方式来摆脱其恶夫或前夫的纠缠不休,这也是中国妇女们走投无路的缘由之一。 [14]除非自诉案的被告人被指控之罪行相当严重,有关司法机关因而已经将其先行拘捕在押。 [15]当然,就本案而言,某丁等本可以到检察机关去提起强奸罪、侵犯公民住宅罪指控。但事过境迁的情况下,强奸罪也是很难搜集到有关证据的。 [16]有数据表明:全世界女性占总人口的50%,但她们所占有的财富却不足1%,获得的收入也只占世界总收入的10%。在中国,虽然女性的收入普遍低于丈夫,总体上的男女收入反差却小的多。但在经济相对后进的地区,此类差异仍然非常巨大。 [17]参见:关注家庭暴力系列-2:"受虐妇女综合症",载2003年8月21日《燕赵都市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1dacf434660e52ea551810a6f524ccbff021ca4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