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制度的理性思考和现实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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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死刑制度的思考

死刑,亦称生命刑,是以剥夺犯罪分子生命为内容的最为严厉的刑罚方法。提起死刑,人们首先想到的就是古时诛九族、车裂、凌迟等惨绝人寰的酷刑。更可以想到的是如今刑场上仍时时响起的阵阵枪声。从奴隶社会开始,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死刑作为惩罚反对统治关系行为的最为严厉的方法而存在。现在,仍为世界多少国家而采用。古往今来,恶贯满盈的罪犯受到了死刑的惩罚,仁人志士在死刑的屠刀下壮烈牺牲,还有那无辜的生命,因死刑的滥用,化做万劫不复的冤魂。死刑,功过是非,还待世人评说!

在人类历史上,死刑是最古老的刑罚之一,其历史甚至与国家的历史一样漫长。死刑也是发育成熟最早的刑罚,当其他刑罚尚处于萌芽阶段时,死刑已进入他的黄金时代在野蛮愚昧的奴隶社会和独裁专制的封建社会里,死刑始终处于唯我独尊的地位,死刑的适用也达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毫无疑问,自然经济和农业文明是死刑得以滋生蔓延的肥沃土壤。与此相对应的是,死刑又是最早进入衰亡期的刑罚之一。随着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的进步,商品经济取代了自然经济,死刑的生存便出现了危机。许多国家已全面废除了死刑,在一些保留死刑的国度里死刑也是明日黄花。

当一个事物呈现衰落之象时,人们才能更容易认识他的庐山真面,对死刑制度的认识也是如此。虽然死刑已有了数千年的历史,但对死刑的系统的科学的研究和理性思考,却只有短短的200余年。1764年,刑事古典学派代表人贝卡里亚在他的千秋巨著——《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首次在理论上比较系统的论述了死刑的残酷性,非人道性和不必要性,明确提出了废除死刑的主张。与此同时,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取代了封建主义的法律制度,刑罚制度开始迈入了以自由刑为中心的新时代。

死刑,一个充满魅力的题目。200多年来,它像一个挡不住的诱惑,吸引了大批勇敢探索的学者。笔者作为一个即将毕业的法学科学生,从大二接触刑法开始就对死刑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并有志欲在前人已辛勤耕耘并取得累累硕果的领域内尽自己的绵薄之力。由于死刑问题博大精深,笔者只能就我国的死刑问题做以理论上的思考,并结合现实进行探讨。 死刑发展历史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从早期将死刑作为同态复仇的工具,到被专制统治者利用来威吓人民的反抗,再到近代人道主义兴起和废除死刑运动的发展,充分体现了人类的文明进步,反映了人们对刑罚功能的重新审视。

1、死刑制度的早期阶段———同态复仇

死刑制度伴随着人类刑罚制度发展的全过程,在原始社会末期与奴隶社会初期,死刑作为刑罚的主要方式便已经出现。这一时期的死刑制度尚未形成较为完整的体系,对死刑作为一种刑罚应有的预防犯罪的作用尚认识不足,仅将其作为一种报复手段即所谓的同态复仇,如古巴比伦王国于公元前18世纪制定的《汉谟拉比法典》229条和第230条分别规定:为人筑屋如工程不固,屋塌致主人死,其本人处死刑:如致屋主人之子死,则其子应当处死刑。可见此时处死刑不分主观上的态度,只注重客观结果。


2、死刑制度的中期阶段———威吓手段

随着社会的发展,财富增加,社会分配不均,社会矛盾尖锐,死刑的威慑作用得到了极大的加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死刑的适用范围扩大。据传夏朝法典三千余条,其中大辟占二百余条:商代的死刑条数,现存史书虽无记载但其严酷性却是尽人皆知;西周初年的法典中死罪有五百多条;到了汉代,汉武帝时有大辟四百零九条;唐代统治较为清明,但据《唐律疏议》统计,有死刑一百余条;清律例中死刑条数达四百八十条。(2)死刑的行刑方式的残酷性。中国古代行刑方式的残酷性在世界上是罕见的,这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中国长期处于皇权专治的统治下决定的。相传商代暴君纣王,曾设所谓炮烙之刑。秦律以严酷著称,死刑名目繁多,如枭首、腰斩、车裂等。隋朝的《开皇律》仅保留了绞、斩两种。唐之后各代死刑的行刑方式基本延袭了隋的方式,但在律外的非正刑如凌迟、枭首、戮尸、剥皮等使用得相当广泛。在西方上古及中世纪时期,死刑的行刑方式也是相当残酷的,古罗马最盛行的死刑方式是碟刑即钉十字架,相传耶稣便是死于这种刑罚。中世纪的欧洲宗教裁判所多以火刑处死异端。绞刑是西方使用时间最长的执行方式,直到20世纪50年代仍在使用。(3)死刑执行方式的公开化。《礼记·三制篇》记载:“刑人于市,与众弃之推其原意,因犯法者多为不肖之人,为众人所恶,以要杀他,因而在杀的时候,必公之于众。在周代则以受刑人是否系王之同族与有无爵位为准,而分别采取公开执行和秘密执行。到了唐代,执行死刑的场所,在成文法典中,有了较具体完备的规定,唐代以公开行刑为原则,以秘密行刑为例外并对适用秘密行刑的范围作出了明确限定。明清两代基本沿袭唐律。在西方国家直到19世纪末仍以公开刑为主,1860,一名叫希克斯的水手,因在船上杀死了另一名水手,被美国联邦政府处绞刑,当时曾有数千计划处的人获准休假,专程前往观看他被处死的过程。

3、死刑制度的第三个阶段———人道主义

中国死刑制度虽经历了数千年的发展到了近代即19世纪末仍未发生实质性的变化,而西方国家在经历了文艺复兴和资产阶级革命后,死刑制度已经产生了较为深刻的变化,1789法国《人权宣言》将法学家贝卡利亚提出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得处罚的原则写入,张刑罚之确定应和犯罪对社会安全造成的损害相称,刑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犯人或他人再犯罪即个别预防和一般预防,死刑作为惩罚犯罪的手段而不是威吓人民使人民服从的工具,所以死刑在行刑方式、行刑场所和它的适用范围上有必要进行相应的改革。19世纪末,英、美、日、俄、德各国都对行刑制度进行了改革,执行方式以绞刑为主,执行均秘密进行,适用死刑的罪名也大为减少。1965年英国取消了对谋杀罪处死刑的规定后,仅有叛逆罪和海盗罪两项可处死刑,各国为了减少死刑执行过程中给受刑人造成的痛苦,尝试了各种手段。例如美国先后使用过枪决、绞刑、电椅、瓦斯,并在1981年首次对一名叫汤姆斯希斯的杀人犯用注射针剂的办法执行死刑。我国1997年通过的新刑法也将注射规定为一种执行方式。

4、死刑制度的第四个阶段———废除死刑

18世纪末期,一些西方法学家对死刑的作用提出了质疑,并主张废除死刑。西方法学家提出废除死刑制度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西方社会经历了黑暗的中世纪,人们对中世纪遗留的各种酷刑深恶痛绝。文艺复兴时期,以人为本强调维护个人权利的思想得以广泛传播,使死刑这种残酷的生命刑遭到了一些激进的法学家的批判。英国法学家边沁则对死刑的非合理性作了较为深刻的阐述,他在《刑罚的理论基础》中通过对死刑的分析,例举了死刑的缺陷,认为死刑的本身便是犯罪的一种动因,实施死罪的人为了逃避死刑而制造伪证,或实施其他更为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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