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农林大学人才过渡房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福建农林大学 承租人(乙方): 证件编号: 根据《福建农林大学人才过渡房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人才过渡房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租赁期限及费用 (一)人才过渡房 号楼 室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年 个月。 (二)人才过渡房在规定的租赁期内免收租金,水电及其他费用由乙方自行支付; (三)租赁期满或乙方领取安家费、购房补贴后或享受到福利性住房(含公租房和廉租房等政府保障性住房)待乙方交房一年后,甲方有权收回过渡房,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方有权对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乙方应当在退还房屋前交清相关费用。 (四)租赁期满或达到交还过渡房条件的,因特殊情况需继续租住的,需提前3个月重新向甲方提出申请,待审批和签定补充协议后方可继续租住,同时甲方按照市场价及配套设备折旧费向乙方收取房租。 第二条 房屋维护 (一)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乙方保证遵守甲方有关管理规定。• (二)人才过渡房作为人才专项用房,只限乙方本人使用,不得转租、转借,不得改造。 (三)甲方负责人才过渡房的管理和人才过渡房的外围环境卫生、用水用电及公共设施日常维修等服务工作。住房内设施、设备维护、维修由乙方负责。 (四)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使用不合理,致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 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若租赁期内乙方领取安家费、购房补贴后或享受到福利性住房(含公租房和廉租房等政府保障性住房),本合同在乙方购买的住房交房一年后自行解除,乙方按规定向甲方交还人才过渡房。 第四条 其他事项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叁份,其中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 乙方在领取人才过渡房钥匙后,甲方停发租房补贴给乙方(申请之前享受学校租房补贴的)。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方(甲方)签章: 承租人(乙方)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盖 章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1db6bcdf5df7ba0d4a7302768e9951e79b89690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