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流程 (2)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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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流程 (2)1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本所内部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如实地反映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交纳国家税收,保证合伙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特制定本制度。

出。

同所聘专职律师助理的工资标准依法由合伙人会议确定;政辅助人员的工资标准由合伙人会议依法确定,并严格按其标准执行。所里行政主管、出纳、会计的工资由本所公共资金列支;合伙人各自聘请的个人律师助理及个人行政秘书的工资、社保、福利等费用由各合伙人个人承担,通过本所统一支付。

第九条专职人员享有统一的社会医疗保险。合伙人及独立办案专职律师的社会医疗保费标准由其依法自己确定;保费由所代支,从投保合伙人及独立办案专职律

师应收账减扣;合伙人各自聘请的律师助理及行政秘书等辅助人员的社会医疗保费标准由合伙人会议依法确定,由所代支,从各合伙人应收账户中减扣。

第十条行政辅助人员除基本工资外,应享有节假日福利性工资补贴,标准如下:春节双薪;中秋二百元;“三八”节女士一百元。各合伙人所聘的行政辅助人员的上述工资补贴,由所代支,从所属合伙人应收账减扣。




第十一条公务支出的列支,为所公共事业管理支出,包括办公、邮电、水电、

第十八条合伙人会议根据实际业务需要添置必要的固定资产,或购买有价证券。

第十九条其他结存的形式为货币资金。 第五章支票及现金的支出与保管

第二十条所有支出款项必须由负责财务的执行合伙人批准;其中单项支出在2000元以下的,由负责财务的执行合伙人直接审批;单项支出在2000-5000元的,

由二名执行合伙人共同批准、签字;单项支出在5000元以上的,须经全体合伙人会议批准,由负责财务的执行合伙人签字执行。

第二十一条负责财务执行合伙人从基本账户支取现金须由负责行政的执行合伙人核准。

第二十二条现金保管限额。日过夜现金保管额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1万元,超过金额应及时存放银行账户内。

业务 第八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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