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化工生产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一、 凡是使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的资产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价值标准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划分,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要列为固定资产。 1、 属于整体之一部分,不能独立进行生产活动的,而整体总值符合固定资产定义的,该整体应列为固定资产。 2、 单台电动机容量为7.5千瓦以上者要列为固定资产。 3、 房屋、建筑物、生产过程中的主要生产设备要列为固定资产。 4、 管道、线路要列为固定资产。 二、 由基本建设投资贷款或自筹资金新建、扩建、购置的以及经上级批准的有偿调入或无偿调入的资产,在交工验收后,均要按实际发生的投资费用和安装的台套数,由相关部门分类逐步登记“固定资产帐册”和“固定资产卡片” ,由财务、生产、使用部门各存一份。 三、 财务部、生产部和固定资产的使用单位必须共同管理好固定资产,发现问题及时查明原因,认真落实。定期对固定资产的能力(技术能力)、使用年限、折旧率、大修理次数以及余额进行查定,财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核算。 四、 土地、住宅、公共建筑物以及非生产、生活设施的固定资产、交通运输车辆的固定资产,均由财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管理。 五、 固定资产的报废,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生产部、财务部共同组织有关人员鉴定,提出意见,经上报批准同意后方可报废,然后进行帐物处理。 六、 固定资产的大修,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励行节约,结合大修进行技术改造或更新设备,大修费用不足时,可从折旧基金中安排使用,对改造和更新后固定资产新增价值,要办理固定资产增值手续。 七、 由更新、挖潜、改造后拆除的闲置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办理转移手续,及时转帐退库妥善保管,生产部汇总上报,及时办理外调手续或妥善处理。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17ae8ae4a2c7aa00b52acfc789eb172ded6399a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