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大学校内资金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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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校内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资金管理,加强内部控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资金管理规定和《华侨大学财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资金的管理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 ,坚持为学校教学、科研服务,坚持按经济规律办事,既要规避资金风险,又要讲求经济效益,努力促进资金的增值。

第三条 学校资金不得向企业贷款,学校各单位各部门不得为企业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不得与企业或个人发生资金借贷关系。

第四条 财务处统一调度和调剂全校资金,负责全校的资金结算及对外资金收付业务。学校各单位和部门必须按照规定,在财务处开设账户,各单位对校内外的经济往来结算,全部通过财务处办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都不准以任何名义在校外银行私设账户,开户单位不准绕过财务自收自支,不准公款私存,不准为其它单位或个人提供借用账户。

第五条 学校资金对外投资由财务处集中管理,任何单位与部门未经学校批准 , 无权以资金投资的形式进行对外投资。

第六条 财务处坚持“合法、安全、规范”的资金运作原则,坚持效益与风险兼顾的原则, 正确处理资金增值和风险的关系, 增强防范资金投资风险意识, 提高资金投资的经济效益,在进行对外投资之前必须认真做好投资的可行性研究和评估,并书面报告校长办公会议。投资金额在50万元以下由校长办公会议批准,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由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报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批准。


第七条 学校闲置资金,除了加大对教学科研等设施方面的投入外,应充分利用政策和条件促使其增值,实现投资理财低风险、高流动、高效益的目标。对于学校结余和沉淀资金,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增值方式。

(一)在银行进行定期存款; (二)购买国库债券。

第八条 学校按投资收益的总额从中提取l0%作为风险基金,发生坏账呆账时,由提取的风险基金冲抵。对于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当事人应追究责任,视情节采取扣发补贴、奖金、工资或按一定比例赔偿经济损失。

第九条 财务处负责校内单位协议借款业务,借款实行事先申请、部门担保、分级审批的办法。担保部门可以是校内单位,也可以是本部门。担保内容应是银行存款、工资、校内结构工资或随时可以变现的证券与物品。

借款金额10万元( )以下经财务处长批准生效,10万元以上50万元(含)以下应经分管财务的校领导批准,50万元上由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借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

第十条 校内单位借款到期时,应及时归还。具体按照签订的借款协议条款执行。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必须严格要求、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做到岗位落实、责任明确、合理分工,按照“钱账分管”的原则,做到账目清楚、资金安全。

出纳员对于现金管理,应有风险意识, 严格保管,确保库存现金和途中现金安全。库存现金实行定额管理,每天终了,必须盘点库存现金


数,并与现金日记账余额核对,如发现多余或短少,必须查明原因,告本单位领导。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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