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新能源研究院建设指挥部 工程项目资金支付办法 为了规范武汉新能源研究院工程建设的财务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各有关部门及施工单位办理工程资金的支付,特制定本办法。 一、首次办理工程资金的支付,应附工程施工合同,由施工单位合同签定人(或法人)出具一份委托书,委托专人负责工程资金结算。委托书应注明被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委托事项、工程资金转入的银行及账号(与合同相符),并由施工单位加盖公章,委托书须有委托人签字。 二、支取备料款或工程进度款时,施工单位及厦门校区建设指挥部各职能部门应严格按《工程进度款申报审批程序》办理。即: 1、施工单位填写《工程款支付申请表》,项目负责人签名,加盖公章。 2、监理单位填写审核意见,总监理工程师签名,加盖公章。 3、华侨大学厦门校区建设指挥部工程管理部负责人签批。 4、华侨大学厦门校区建设指挥部监审部负责人签批。 5、华侨大学厦门校区建设指挥部财务部负责人签批。 6、华侨大学厦门校区建设指挥部负责人签批。 三、在工程竣工结算前,预付工程进度款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85%。 四、上述条款均为合同内的工程款支付,若因工程设计等变更,经建设单位工程部、监审部、工程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确认,签定补充合同。工程款经上述相关负责人签批后按原合同及补充合同的工程款支付。 五、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华侨大学厦门校区基建工程竣工结算审批程序》执行。即由施工单位编制工程竣工决算书及有关文字说明、竣工图纸、文件、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现场签证文件、验收单等相关决算资料,经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及工程管理部负责人签批后送监审部审计,最后,施工单位根据《审计报告》中的金额,开出“福建省建筑安装统一发票”,按第二条款中的5项签批手续,财务部以《审计报告》中的金额为依据,核实已付工程价款总额,保留合同规定的保修金,支付竣工决算款。 六、各施工单位在办理工程资金结算时,应按本办法要求出具应有的凭证,以及时取得工程款。 七、各施工单位填写各项单证时,须做到字迹清楚,资料真实,不能随意涂改。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305f21d376eeaeaad1f330a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