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配合国华置业解除抵押手续办理的同意函 致: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平安信托”) 就北京国华置业有限公司(“国华置业”)以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9号院18楼-1-3层L01、19号楼(“抵押物业”)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门支行(“我行”)提供抵押担保事宜,现行有效的抵押合同及对应借款(“现有借款”)信息具体如下: 2009年11月19日国华置业与我行签署《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为“YYB04(高抵)20090005”)(“《抵押合同》”),约定国华置业为同日签署的《最高额融资合同》(合同编号为“YYB04(融资)20090005”)项下最高额度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150,000,000.00)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抵押范围包括“京房权证朝其05字第001169号”、“京房权证朝涉外08字第00159号”的《房屋所有权证》项下的部分房屋(建筑面积为7786.38平方米)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记载于编号为“京朝国用(2003出)第0478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2010年1月11日,国华置业与我行签署《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 YYB041024100001”),我行向国华置业提供了额度为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150,000,000.00)的贷款。 以上抵押已办理设立登记,除以上抵押外我行与国华置业设定的其他抵押均已注销完毕。现国华置业拟作为信托贷款借款人通过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的“建投-华贸1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发行时的最终名称为准,简称“专项计划”)进行融资。根据专项计划交易安排,国华置业将实际向贵司担任信托受托人并设立的“平安信托-华贸1号单一资金信托” (以设立时的最终名称为准,简称“信托”)借款不超过人民币58亿元。经知悉专项计划交易安排,我行以国华置业在信托项下借款获取资金优先用于偿还其在我行上述现有借款为条件,同意配合国华置业依法就“抵押物业”办理贵司仅次于我行享有的抵押权(如有)的抵押登记(具体抵押房产的范围以专项计划项下国华置业与贵司签署的抵押合同为准)并在我行现有全部贷款本息结清后办理我行以上抵押权的注销登记手续(具体解押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范围以《抵押合同》的约定及抵押登记部门登记信息为准)。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门支行 二〇一六年 月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201fcbb9f66527d3240c844769eae009591ba2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