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职不负申诉报告 一般来说,已经发放的薪酬没有理由再退回。 企业由于疫情原因导致经营惨淡,进行降薪,或与员工协商提出解除合同是合法的。但如果是已经付出的劳动,并且已经完成一定的绩效,那么针对这部分的绩效工资,不应该再退回。 至于你描述的这部分绩效属于预支绩效,要看你们公司对于绩效考核及绩效工资的发放规定是否有明确的公开文件材料,不确定原来规定的绩效工资核算及发放标准是如何确定的。因此无法作出有效的判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俗称2n;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20efdc8966ce0508763231126edb6f1aff00718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