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作品著作权自愿登记收费的复函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 • 【公布日期】2011.03.24 • 【字 号】粤价函[2011]260号 • 【施行日期】2011.03.24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著作权其他规定,著作权综合规定 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作品著作权自愿登记收费的复函 (粤价函〔2011〕260号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省版权局: 《关于申请核批作品著作权自愿登记收费问题的函》(粤权函〔2011〕6号)收悉。你局信息中心按照《关于作品著作权自愿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函》(粤价函〔2010〕121号)有关规定试行一年来, 对我省作品著作权登记工作和保护著作权人、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促进作用。经研究,函复如下: 同意你局信息中心在开展作品著作权自愿登记工作时,继续按粤价函〔2010〕121号文有关规定要求执行。有效期至2013年3月31日止,有效期满前两个月,请你局按照相关规定重新报我局核批。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2118b1c0b3717fd5360cba1aa8114431b80d8e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