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是公共品 ——基于法理及目标设计角度的分析 171820507 王志远 在人们享用的产品和服务中,如果某一类产品和服务同时具有这样的两个性质:一是非竞争性,二是非排他性,则这类产品和服务就被称为公共品。非竞争性是指当一个人消费某些产品和服务时,并不对其他人同时消费这种产品和服务构成任何影响,或者当无限多的人消费某一特定的产品或服务时,他们其中的每一个人并不比当他们仅有一人消费该产品或服务时递减其效用;非排他性指的是我们无法阻止人们对于某一项产品或服务的消费,或者阻止人们对于某一项产品或服务的消费的成本极高。 本文认为义务教育是公共品,即义务教育同时满足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这里的义务教育是一个理想事物,有足够完善的法制保障和足够使用的经费保障,并严格按照对其预设的目标行进。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其实质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强制教育的制度,又称强迫教育和免费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普及性和世俗性的基本特点。 一、法理下的非排他性 义务教育的非排他性主要体现在其强制性、免费性与普及性上,即任何适龄儿童、少年都会享有且不能阻止。对于义务教育的强制性、普及性,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一章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同时总63条中有10条规定的是法律责任,规范了22种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违法行为及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平等权利,并确保阻止或限制适龄儿童、少年消费义务教育的行为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使付出较高的成本。 对于义务教育的免费性,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第六章第一条规定: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确立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没有适龄儿童、少年会因此被排斥在外。 在法律条款足够全面明晰、具备高度可操作性,得到有效执行的情况下,可以认为义务教育具有非排他性。 二、均衡发展目标设计下的非竞争性 由于各地经济、文化水平的差异,实际上义务教育形成了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乃至学校之间较大的发展差距。而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差距越拉越大。显然,在教育资源分配不均的现实下,义务教育是不具备非竞争性的。但这样的义务教育实践也同样不符合人们寄予的期望和追求的目标。 2012年10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对在新形势下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新《义务教育法》将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纳入了法制的轨道,将均衡教育思想作为新《义务教育法》的根本指导思想,从过去的各自发展走上今天的均衡发展的道路;2018年初教育部公布了《2017年全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工作报告》......均衡发展,这是人们赋予它的本来面貌。我们考虑义务教育的特性,应当以其目标设计为对象,因为实际的“义务教育”不是真正的“义务教育”。 在均衡的情境下,当一个儿童消费义务教育资源时,并不会对其他儿童同时消费构成任何影响,效用不会递减。以近年“消除大班额”的政策为例,班级人数减少到合适的量,老师授课对于所有学生的效用是一致的,某个学生听课的行为也不会对其他学生造成阻碍。 当我们从目标设计的角度看义务教育时,显然义务教育是非竞争性的。 结论:公共品的现实条件 本文的义务教育是一个理想事物,有足够完善的法制保障和足够使用的经费保障,并严格按照对其预设的目标行进。法理与目标设计规范的义务教育具有非排他性与非竞争性,而足够的经费保障下义务教育的免费性、普及性,均衡发展的目标才可能实现,才具有现实意义。现实中纯粹的公共品几乎可以认为是不存在的,公共品更大意义上扮演了一个理想模型的角色,人们对于义务教育的推进实质上就是在打造一个现实中的公共品,其所需要的条件同样是理想的条件。因此,认定义务教育是公共品,就必须加以理想的法制、经济和公共行政条件的限定。存在这样一种情况,满足以上的条件,义务教育是公共品。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219a7f4af011f18583d049649b6648d7c1c708f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