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纪舞弊人员的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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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纪舞弊人员的处理规定



一、报考人员不按规定使用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答题,卷按零分处理。

二、在试卷规定地方之外填写姓名、准考证号或作任何标记的,试卷按零分处理。

三、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中止考试,清退出考场,试卷按零分处理:

1.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听监考人员警告;

2.偷看、抄袭他人答卷,或有意让他人抄袭,或替他人答卷; 3.夹带书籍、资料及通讯、计算、存储工具等其他不准带入考场的物品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4.偷看或者抄书、资料等;

5.私自将试卷带出考场、缺少试卷按零分处理。

四、答卷内字迹不一致或有雷同现象的试卷,按零分处理。 五、全考场半数以上试卷雷同、抄袭作弊现象严重,该考场考试无效,试卷全部按零分处理。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 1.伪造学历或开具各种假证明; 2.请人替考; 3.替人考试。

七、对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监考人员和应考人员,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参照第六条处理。情节严重者,由公安部门处理。

八、有其他违纪行为的,视情节参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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