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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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财务治理目的

第一条 爱护企业所有者的利益,按企业所有者的要求对企业资产进行治理,达

到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

第二章 财务治理工作职责

第二条 制订并监督执行公司财务治理制度,审核下属公司制度的制订,报总公

司董事长批准,并监督其执行情形。

第四条 每年初搜集公司的生产经营打算,分季度对比打算执行情形,分析完成

或未完成打算的缘故,报总经理。

第五条 对公司的资产进行治理。 第六条 规范企业财务行为。

第七条 参与企业经营治理,各条块的财务人员应参与本企业重大经济活动及经

济合同的签定,对合同未经各部门会签即要求付款的情形,财务人员有责任提出异议,并上报公司总经理。

第八条 执行公司会议制度,定期参加工作会议,汇报工作,解决问题。 第九条 明晰企业总体资产状况。 第三章 资产治理

第十条 流淌资产的治理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治理

1.下属公司如需添置、外借、出售、捐赠、报废固定资产须经董事长审批通过,方可执行。

2. 关于固定资产其他方面的治理,参照总公司物资治理规定执行。 3. 低值易耗品的治理参照总公司物资治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内部报销的治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 第十四条 报表种类

1. 旬报

2. 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报表分析

3. 内部报表(依照公司的不同行业性质制定的内部报表)

第十五条 上报时刻

1. 旬报:每月12日、22日分别报告前十日财务收支情形,2日报告上月财务收支情形。遇节假日顺延。

2. 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报表分析:每月10日前上报。 3. 各类内部报表:每月10日前上报。

第十六条 报表要求

1. 报表内容应真实、完整。 2. 上报时刻应准时。

3. 在旬报中应及时反映专门的、不常有的财务收支情形,并详细附于文字说明。

4. 报表格式由总公司财务部统一规定。

第十七条 对各条块执行制度情形的治理


1. 结合总公司下发的经济指标上报下属各块经营者对指标的完成情形,并由董事长决定处理措施

2. 对下属各条块违反财务制度的情形,一经发觉,应由当事人少交书面检查,上报董事长,并按分级治理条例,对相应负责人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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