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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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会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所得税相关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规定,自201411日至201612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核定征收企业不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第八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上述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季度、年度申报时,均应按25%的税率申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的会计核算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关于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指导意见》(财会〔201120)从税收的角度提出,鼓励小企业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表,有条件的小企业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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