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 淇滨区交通路政强制执行 申请书 豫鹤淇滨路政强申字〔 〕 号 人民法院: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对被申请执行人 作出了 行政决定(文号: ),并进行了催告(文号: )、强制执行公告(文号: ),由于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该行政决定,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因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受到阻挠,造成我机关无法强制执行,现又于 年 月 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文号: ),但是被申请执行人在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仍未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现申请贵院强制执行。 申请内容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附件:1. 通知书(或决定书) 份 2.催告书 份 3.其他材料 淇滨区交通路政管理所负责人签名: 淇滨区交通路政管理所(印章) 年 月 日 一、制定依据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二、适用范围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246c756adf36a32d7375a417866fb84ae55cc34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