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韩东洋,男,198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顺义区赵全营镇板桥村,身份证:1111111111111111111111X. 被申请人: 北京天海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公司住址: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南法信大街118号天博中心C座B1层。 法定代表人:毕升,董事长。 第三人:天海顺集团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大街118号院2号楼10层。 法定代表人:毕升,董事长 申请事项: 1、请求强制执行[京顺劳仲字[2013]第1021号]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书,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0年12月15日至2012年9月30日期间未缴纳社会保险补偿金、结清2010年12月15日至2012年9月30日在职期间全部工资及加班工资、带薪年假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共计8000元人民币。 2、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事实与理由: 执行申请人诉北京天海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即第三人天海顺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2012年11月22日北京市顺义区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明确做出[京顺劳仲字[2013]第1021号]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书,确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8000元人民币,现在该调解书已经生效。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判决,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该判决。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附: 1、调解书复印件一份。执行申请人: 年 月 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d75ae1e65ef7ba0d4a733bd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