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居民政策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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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政策宣传提





根据《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方案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10]149号)及《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赣州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市人社发[2010]7号)文件,为切实保障参保居民医疗待遇水平,让群众充分了解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政策内容,进一步推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开展,增强广大居民对象参加医疗保险的认知度和积极性,我们特编印了本宣传提纲。

一、哪些人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凡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中小学生(包括中职学生及幼儿园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10年度筹资标准为成年人每人每年22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60元,省财政补助42元(省直管县补助48元)、市财政补助6元,县(市、区)财政补助12元,城镇居民个人缴费100元。未成年人(含各类在校学生)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60元、省财政补助42元、市财政补助6元,县(市、区)财政补助12元,个人缴纳30元。

三、城镇居民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一)各类在校学生。

按学年由学校代收代缴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学生在每年91日至930开学期间到所在学校缴纳本学年(当年91日至次年831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30元。

(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按自然年度由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或居委会代收代缴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居民在上年121日至本年228日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缴纳本年度(11日至1231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特殊参保对象。

属财政全额负担参保费用的城镇低保对象、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在校大学生等特殊参保对象,个人不再缴费,但城镇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需在上年121日至本年228日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本年年检手续;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由当地残联组织负责在每年228日前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代为办理年检手续;在校大学生需在每年91日到930日开学期间到所在学校办理本年年检手续;逾期未办理视为中断参保人员。 (四)新生儿。

新生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实行等待期,新生儿出生之日起视同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需在出生后3个月之内补办申报缴费手续,逾期未补办申报缴费手续的视为中断参保人员。

四、城镇居民新参保及续保手续如何办理?

城镇居民在2011228日前办理2011年度新参保手续的,按规定缴纳2011年度个人应缴部分保险费后,次月即可享受相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01131日以后办理新参保手续或中断参保的,按照办理新参保时所在年度公布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自2011年起补缴全额保险费。补缴期间不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补缴期间的门诊家庭补偿金建立和使用待遇,以及统筹基金所有补偿待遇),补缴之日的次月起开始享受相应门诊家庭补偿金和统筹基金补偿待遇,补缴时所在年度的门诊家庭补偿金予以补划。

五、参保居民的家庭门诊补偿金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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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居民门诊家庭补偿金按个人缴费的50%划入,即成年人每人每年5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15元,其中成年人需抵缴每人每年20元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用,未成年人需抵缴每人每年15元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用。门诊家庭补偿金余额还可用于门诊医疗费用支付和定点药店购药。

六、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主要用于哪些方面?

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其作用主要是对参保城镇居民发生超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高额医疗费用(包括门诊特殊慢性病医药费用、因疾病或没有第三方责任人的意外伤害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给予一定补偿。

七、参保居民住院医疗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参保居民因疾病住院的,按照以下标准补偿,一个结算年度最高补偿限额12万元(其中:符合“三个目录”的医药费用,由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补3万元;3万元以上的部分,再由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最高补偿9万元;两者合计最高补偿限额12万元)。 医院级别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转统筹地区以外医院

报账待遇

起付标准 100 300 500 600 居民医保统筹基金

75% 65% 55% 45%

补偿比例 居民大病补充医保

90% 90% 90% 80%

补偿比例

温馨提示:参保居民年度内发生三次以下(含三次)住院的,执行上述起付标准;第四次以上住院不设起付标准。

八、参保居民如何申报特殊门诊慢性病认定手续?待遇如何规定?费用如何结算?

参保居民患(1)尿毒症血液透析、(2)癌症放化疗、(3)器官或组织移植术后抗排斥反应用药、(4)系统性红斑狼疮、(5)再生障碍性贫血、(6)慢性活动性肝炎、(7)支气管哮喘、(8)慢性支气管炎、(9)艾滋病、(10)帕金森氏综合症、(11)脑血管意外后长期卧床、(12)冠心病心肌梗塞后、(13)糖尿病、(14)原发性高血压病23期、(15)精神分裂症、(16)肺结核病、(17)股骨头坏死、(18)风、(19)血友病等特殊门诊慢性病的,经本人申请,填写《特殊门诊慢性病申报表》,提报患者近一年内三级以上定点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及相关检查化验报告单,到具备相应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居民特殊病种鉴定后,报送医保经办机构审批。经认定后,发生的门诊医药费按50%予以补偿,与住院补偿一并一个结算年度内最高限额3万元,对超过居民医保最高补偿限额以上的医药用,由居民大病补充医保按90%予以补偿,与住院补偿一并一个结算年度内最高补偿9万元。

参保居民凭医保证和医保IC卡直接到认定本人特殊门诊慢性病的二级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符合“三个目录”范围内的医药费用按规定由统筹基金补偿部分通过医保系统实时报销,按规定需个人负担部分由个人现金支付。

九、参保未成年人发生意外伤害门诊费用的补偿待遇是如何规定的?费用如何结算?

参保未成年人因意外伤害门诊(包括注射狂犬疫苗)发生的门诊费用,由本人先行垫付,治疗终结后凭医保证、医保卡、门诊发票、门诊病历、费用清单、检查报告单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到医保经办机构设立的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窗口办理报账手续,符合“三个目录”的未成年人意外伤害门诊医药费用,达到50元以上部分,由居民补充医疗保险支付80%,在一个结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

、参保居民如何办理住院治疗手续?费用如何结算?

参保居民因疾病需住院治疗的,持本人医保证、医保IC卡到赣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符合“三个目录”范围内的医药费用按规定由统筹基金补偿部分通过医保系统实时报销,按规定需个人负担部分由个人现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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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转到赣州市范围内其他县、市、区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应到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后,方可凭医保证、医保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刷卡办理入院手续。

十一、参保居民如何办理转诊转院手续?费用如何结算?

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确需到省外、市外转诊转院治疗的,应填写《赣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市外转诊转院申报审批表》经当地最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同意,办理好转诊转院相关手续。转诊转院治疗发生的医药费用由本人先行垫付,治疗终结后凭医保证、医保IC卡、定点医疗机构转诊转院证明、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住院发票原件、费用清单(需加盖医院结算印章)直接到转出的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医保系统审核报销。

十二、参保女居民的生育补助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参保女居民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住院分娩按照正常分娩500元、剖宫产1500元标准一次性补助。

十三、未成年人发生意外伤害死亡待遇如何规定?

参保未成年人因疾病或没有第三方责任的意外事故死亡的,原则上由统筹基金一次性支付死亡补偿金10000元,死亡补偿金由法定受益人直接到医保经办机构领取。

十四、哪些医药费用不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参保居民因以下情况发生的医药费用,统筹基金不予补偿。 1“三个目录”范围以外的医药费用;

2、未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医疗费用,自行到赣州市外医疗机构诊治的医药费用;

3、交通事故、服毒自杀、自残自伤、酗酒、打架斗殴、犯罪行为等所导致的医药费用; 4、其他按规定不予补偿的医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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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2613703a6337ee06eff9aef8941ea76e59fa4a49.html